王嬿棋

作者簡介:中興大學法律系

意見專欄:婚姻不只是一男一女才能享有的權利

婚姻不只是一男一女才能享有的權利。為什麼呢? 憲法第7條明文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那麼法律制度就必須具體化這個原則──平等原則,也就是等者等 之,不等者不等之。試想,婚姻的本質是什麼? 民法第1122條規定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締結婚姻不就是為了組成家庭,藉由彼此間權利義務關係相互扶持嗎? 所以我們可以說婚姻是兩人兩情相悅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所做的約定。那麼,先不論禁止近親結婚、年齡之限制等特別規定,兩人只要你情我願而以永久共同生 活為目的就能結婚,則兩個同性別之人也應能結婚,這才是平等原則的落實。

既然如此,為什麼現行制度不允許兩個同性別的人結婚呢?或可謂是為了生育功能之 考量,或可謂為了既有倫常秩序,例如父母、祖父母稱謂混亂之考量,然而,因為不婚族或不孕等情形的出現,前者的理由就不再那麼堅強了,而後者的確是我們應 該面對的問題。但不可否認的,我們該聚焦的應不在於同性能否結婚,而應在於如何讓同性能結婚。這就涉及到不等者不等之的問題了,畢竟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不 會完全一樣,如果我們逃避式地忽略相異之處,反而是對同性婚姻保護不足。因此,是否要用特別法來規範同性婚姻制度,是立法者要用立法技術來解決的,要考量 到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如民法)的原則在運用上可能遇到的問題,作出最適當的立法。

同志人權之爭取,是全世界共同遇到的課題,筆者認為不是因為同志數量越來越多,而是因為越來越多同志勇於發聲所以讓我們重視。人權的保障是不分人數多少 的,然而人們常常害怕改變,例如若讓同性別之人結婚,就必須改變相關之規定,甚至讓先前的大法官會議解釋失效,這樣的結果常常犧牲某些少數人之權利,打個 比方好了,如果你能在合法的情況下修改或解釋一項規定,讓一個家庭符合請領補助的資格,而你因為這是個案情形而不去做,沒想到那份補助對那個家庭來說是很 重要的經濟來源。最後,異性戀者無法切身感受同性戀所遭遇得一切的,若讓更多人分享同一片天空,並不會因此失去什麼,何樂而不為呢? 更何況這片天空是每個人都有權利享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