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筱涵

作者簡介:中興大學法律系

意見專欄:贊同同性戀結婚權,但反對伴侶制度與家屬制度立法

本文立場為「贊同同性戀結婚權,但反對伴侶制度與家屬制度立法」,分述如下:

一、贊同婚姻平權草案:

(一)同性戀在台灣比例甚少,既為少數,難謂對於華人傳統文化及道德價值有何破壞、製造對立。

同性戀在台灣所佔之人口比例,無論是相關性別組織主張的10%,或是由中研院相關人員主持調查之0。2%(註1),皆屬少數,實難想像此少數族群之成婚,對於主流道德價值文化能有何破壞。

況且,法規僅是道德之最低規範,非道德之整體展現,道德、倫理之展現及塑成,應該是由社會整體為之,非由法規字句為之,社會整體風氣能影響法規制定,但難認為法規上之字面能逆向影響社會大眾之認知,一個人不去殺人是因為有良好的家庭教育、社會安定風氣,而非刑法定有殺人罪。

再者,台灣結婚率低迷,近幾年都沒有突破8%(註2),其原因在於「經濟環境欠佳」、「現代年輕人對於生活品質之追求」,這些原因不分性向皆有適用,本文有相當之理由懷疑,已經比例甚少之同性戀者,在上開理由下有意願走入婚姻者,又有多少?對台灣所謂倫常及風氣,能有何重大影響?

(二)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由此觀之,兩個成年之人,因其性傾向與同性結婚,並未造成他人權利之侵害,其婚姻關係內若無多P、近親相交等情事,也難謂對於善良風序有何影響,應予其平等之結婚權。

二、反對多元成家制度:

(一)收養方面

多元成家聯盟認為,社福機構係基於「台灣目前提供收出養服務的社福機構多明文規定或依照慣例,限定收養人為合法夫妻,司法實務上,更不乏明顯因歧視單身者與同志而拒絕其等收養小孩的案例。」

然而事實上,所謂「歧視」者,通常是社福機構基於其專業,認定單身者通常難以具備完善之家庭功能(同志家庭尚無合法明文規定,自然無法核准其收養,更與歧視無關,屬制度面問題)其係有「角色缺位問題」、「性別認同障礙」等專業有根據之理由(註3,連結內之報告全文)將此些專業考量以主觀判斷之「歧視」兩字蔽之,不尊重社福機構專業,亦無視被收養子女利益之考量。

至於同性伴侶,若已步入法律上合法婚姻,並無理由否認其收養小孩之權利。

惟多元成家草案,認為此種可由單方面解消關係,相當不穩定之伴侶制度也可收養小孩,無疑是打著平等的旗幟,犧牲被收養者的利益。

舉例來說,倘若今天一對男女「伴侶」決定收養小孩,女方有負責伴侶關係內經濟來源,男方專職照顧小孩,結果女方過一陣子單方面決定她想遠走高飛唐老鴨,則男方再無經濟來源,被收養小孩當初經社福機構認可之經濟環境則輕而易舉消失,而由於伴侶制度並不同婚姻,所以男方也無法進行離婚膳養費或扶養義務之訴訟,凡此種種可以想像及無法想像之困境,皆是本文反對伴侶制度內收養小孩之原因。

(二)想要享受權利,卻不願負擔義務

根據多元盟草案內容,「伴侶制度」意指「同在一起而能相互扶持的兩個成年人,無分性別,也不一定以性關係為必要基礎,均可以登記為伴侶,伴侶制比起婚姻有更具彈性,強調當事人協商的特色,伴侶與對方家人不會成立法律上姻親關係,這個設計有利於切斷以父系為中心的親屬關係,與刻板性別角色的安排,相較於婚姻制度裏國家的高密度規範管制,伴侶制度強調的獨立、協商、好聚好散等精神,預計將讓國家退居人民親密關係第二線的角色。」

首先,這是光從內文就已經自相矛盾的定義,如果不是建立在性關係上,何來「父系為中心的親屬關係」,更何來後段「婚姻制度裡國家高密度規範管制」云云?

就我國現行親屬法觀之,親屬之成立奠基於血緣,領養收養則為例外,伴侶制度欲反客為主,拿事實上具備親屬外照養功能的團體已經在做的事(例如宗教團體)來為自己解套。

事實上,連支持方自己也承認此種伴侶制度適用於所謂「大房二房三房」之關係,可見不僅沒解消父系權威,反而是更加助長。

即就是云,現實中擁有經濟實力之男性,可依此制度名正言順地照顧三妻四妾,還可順利迴避如今尚未除罪化之通姦罪,有避法行為之嫌。

縱上所述,本文反對多元成家草案。

本文更認為,同性婚姻推廣之受阻,在於某些團體及人士硬將事實上較為大眾所接受的「婚姻平權(同性婚姻)」及較不為社會所樂見的「多元成家」綑綁在一起,使得一般民眾誤以為兩者密不可分,進而形成一股強大的排斥風氣。

「多元成家」就連在歐美國家也並不是普遍之概念,更罔論國內團體之加油添醋,先踏進異端本身再來指稱他人歧視,是躲在同性戀者的羽翼底下,合理化自己的不想負責。

本文認為認真想步入婚姻關係之同性戀者,應該與多元成家團體脫勾,單獨交送立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