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憲法法庭的次數

張貼日期:May 07, 2014 12:29:32 PM

召開憲法法庭的次數

許玉秀

根據司法院法治教育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ByLaw/law_ch_class1_2.jsp?preltext=&page_str=4)提供的資料,自1993年2月3日司法官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簡稱大審法) 修正公布之後,根據大審法第13條規定行言詞辯論的釋憲案件,至今共有8件: 1. 釋字第334號關於政府公債問題的解釋(82年12月23日召開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 2. 釋字第392號關於檢察官定位和賦予羈押權是否違憲的解釋(84年10月19日、同年11月2日召開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3. 釋字第419號關於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是否違憲的解釋(85年10月16日、同年11月1日召開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 4. 釋字第445號關於集會遊行法是否違憲的解釋(86年12月5日召開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 5. 釋字第585號關於「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違憲與否的解釋(93年10月14日就暫時處分部分召開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同年10月27日及29日就本案部分召開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 6. 釋字第603號關於戶籍法強制捺指紋規定是否違憲的解釋(94年7月27日、同年7月28日召開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7. 釋字第689號關於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跟追之規定是否違憲的解釋(100年6月16日召開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8. 釋字第711號關於藥師法第11條等規定是否違憲的解釋(102年6月13日召開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

該網站依據召開憲法法庭天數計算,認定共召開13次憲法法庭。究竟召開言詞辯論庭的次數如何計算?在普通法院,有時候一個案件開一次庭就可以結案,有時候要開很多次庭,例如準備程序庭、言詞辯論庭。今天開完庭,法官才諭知下次開庭時間,所以可以說一個期日算一次庭。但是大法官召開憲法法庭的情形不同,通常開一次庭就會將所有的程序進行完畢。如果這個程序要花一天的時間,那麼這次的憲法法庭就是一天,如果這個程序要花兩天,那麼這次憲法法庭就是兩天,例如釋字第392、第419、第445、第585、第603號解釋,都有第二天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的情形,有時候一天,有時候半天,以釋字第585號解釋為例,雖然針對暫行處分,也進行一天的言詞辯論程序,但那是一個案件所有言詞辯論程序的一部分,不應該「一天算一次」。而至今並未有憲法法庭結束後,大法官們認為有再開庭的必要,於是另行召開的紀錄,所以其實並沒有一個憲法法庭召開兩次以上言詞辯論庭的情形。如果一定要將釋字第585號解釋的暫時處分言詞辯論庭和實體部分言詞辯論庭分開計算,頂多也只能說至今大法官召開過9次行言詞辯論的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