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附記:(1)本登記聯單一式五份,存根聯一份留存處理單位,收執聯四份由當事人收執

(2)本登記聯單僅供證明當事人確係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之用,不作肇事鑑定、財損估計、保險理賠或其他用途。

交通事故處理當事人須知

一、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欲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請於事故發生當日起五日內以書面將發生之人、事、時、地、經過情形等相關資料通知投保之保險公司。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於交通事故現場處理完畢七日後,在辦公時間內親自前往處理單位查詢事故處理情形。無人受傷之事故案件,得申請閱覽或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圖、現場相片及己方談話紀錄等相關資料;有人受傷或死亡之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及閱覽己方筆錄或談話紀錄。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三、交通事故原因研判分析結果,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於事故發生三十日後,在辦公時間內逕向○○分局(地址: 、電話: )查詢,並可申請閱覽或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相片及證明書。

四、車輛損毀或財物損失案件,請自行協調理賠,或逕向發生地○○(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或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民事賠償警察機關不受理、不干涉)。

五、人員受傷案件,請於事故發生後六個月內,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刑事組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

六、當事人得於事故發生當日起六個月內逕向○○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地址: 、電話: )申請鑑定。

七、當事人如為外國僑民,請向○○警察局外事課洽辦;軍事車輛肇事請向當地憲兵機關辦理。

八、當事人對於肇事違規罰單舉發內容若有異議,請逕向應到案之交通事件裁決所(監理所、站)提出申訴或向法院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