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處理

2009-08-20公視晚間新聞:「違規撞人致癱 判賠1827萬」。

2010年6月10日蘋果日報報導:

無照駕駛的葉男夜間開車超速,將酒後騎機車從巷口衝出的蔡男撞成植物人,法院審理認為,葉男開車超速;蔡男酒後騎機車肇事,各付一半過失責任,各判賠八百七十三萬多元

一場嚴重車禍可能會帶來上千萬元債務,導致破產,不得不戒慎之。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汽機車皆需強制投保,否則會被罰),非但提供車禍受害者基本保障,亦可迅速直接獲得保險或補償。但它僅針對受傷者的醫療、殘廢、死亡部分做理賠,其餘,最能讓人獅子大開口的精神慰藉金工作能力損失等部分,則需各自求償及負擔,因此,唯有再投保「第三責任險」,才能確保自己不會就此傾家蕩產哩!當然啦!小心駛得萬年船才最保本

大車撞小車,屬大車的錯;自己騎、開車被撞,一定是對方的錯,此等的傳統觀念,於今不見得是正確的,因為,現今交通法規,採路權至上(請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公路總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此,發生車禍了,必須先謹慎釐清自己的責任,小心處理,才不會上當吃虧哩!

發生汽機車交通事故之處理過程:

  1. 保留現場,撥打110、119報警,告知有無人員傷亡,是否需要叫救護車緊急送醫(要記下患者姓名及送往之醫院)。警察未抵達前,不要離開現場,以免事後被對方指為肇事逃逸。並應先放置警告標誌,提醒往來車,防制第二件交通事故再發生,避免損失擴大。

  2. 雙方互留車型、車號、姓名及聯絡方式、對方的保險公司名稱電話及投保的險為哪一類(強制或包括第三責任險),若欲知對方是那家保險,也可於警察局備案時,請警察幫你查,或拿報案那張,向我們保的保險公司查。

  3. 若有攜帶相機,應將重要物證及現場景況拍攝下來,以備將來車禍鑑定或訴訟時之佐證資料。

  4. 照相要注意的事項:車子前後左右都要照相,撞擊點、煞車痕更要近照, 底盤、擋泥板也要拍照,可確定撞擊方向,同時,不只照己車,更要照對方車喔。

  5. 警察抵達後,要配合員警處理,並說明相關跡證、實施酒測,繪製現場圖,確認後再簽名,若因案需扣留證照、車輛時,應索取收據,事故車輛不須扣留而無法行駛者,應先確認拖吊價格或洽信用卡免費服務,現場已和解者,應簽具書面和解書。最好現場不要與對方和解,因為無法定效力。

  6. 當場或兩三日後向警員索取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事故三聯單)。員警在現場所給予的車禍處理簡便單子,裡面有記載員警姓名、隸屬單位、連絡電話,以及車禍處理簡易流程,請務必保存好,隨時依照流程進行。

  7. 當車禍發生時,應主動尋找現場熱心且富正義感之目擊證人,留下聯絡方式或記下其車號,以作為未來必要時之佐證人。

  8. 利用強制保險證之0800電話號碼向所屬保險公司報案。並於事故五日內(為確保理賠,請務必做到)攜帶保險卡(單)、行照、駕照、被保險人印章以及交通案件代保管物臨時收據、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被當成有發生車禍事故的憑證),至所屬保險公司指定服務廠,填具理賠申請書辦理出險(意指把發生危險的事故提出)事宜,以確保保險公司接受理賠事宜。強制險可於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五日內辦出險,不需攜帶警察紀錄,保險公司會自行至交通小組調資料,若對方有第三人責任險,則由對方辦出險。

  9. 有受傷時,務必到醫院就診醫治,可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醫療費用上限二十萬、殘廢給付由第十五等級之新台幣五萬元至第一等級之二百萬元、死亡給付二百萬元。詳情請參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10. 除了強制險的求償外,我方的其他損失,可依肇責比例向對方要求民事賠償。包括看護費用、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薪資賠償(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後續醫療費、精神賠償、財產損失等。

  11. 約一週後到警局找處理本案件的的警員作筆錄,當雙方筆錄完成後,警方才能依此做成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12. 肇事責任分析: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於事故七日後,申請現場圖、相片,或於一個月後向處理單位(警察局交通隊)申請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釐清雙方肇責)。

  13. 解決途徑可自行和解、向警察局或到地方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有法定效力),若調解不成,記得拿調解不成立的書面證明,再跟當初承辦員警,提出刑事告訴過失傷害,但不能超過六個月的提告期,告刑事且附帶民事賠償,由法院判決。民事求償,期限為發生起兩年內需提出。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為參考用,若有不服可自費三千元申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雙方肇事責任。

  14. 臨時收據換領代保管物件(包括駕照、行照、號牌或空車):當事人於查詢肇事責任分析結果時,若無違規事實,請持代保管物件臨時收據向服務人員換回暫代保管物件,若有違規之事實,亦請當事人向服務人員領取違規通知單逕向應到案處所接受裁處(繳納罰款換取代保管物件)。

  15. 因汽機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若事故汽車無法查究、為未保險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的情況,則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16. 上網至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 強制汽車(包括機車)責任保險相關法令,以及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消費者篇

  17.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詳細資料網站 查詢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18. 了解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19. 上網至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公路總局 查詢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釐清肇事權責。

  20. 保險公司應於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給付之。保險公司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應按年利一分給付遲延利息

  21. 車子使用者可包括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之配偶、家長、家屬、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者。(三親等內之親屬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