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昌等立委聲請憲法裁判案之訴訟代理人資格問題通知

張貼日期:Aug 03, 2016 7:53:0 AM

模擬憲法法庭 函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5年08月03日

受文者:聲請人黃國昌等三十名立法委員

主旨:參與本庭言詞辯論程序之訴訟代理人,應具備模擬憲法法庭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所定資格。請聲請人配合辦理。

說明:

二、

一、

模擬憲法法庭法第19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人、相對人、參加人應委任訴訟代理人。」第19條第2項規定﹕「前項訴訟代理人應具律師、法學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之資格。」此等規定之目的在於借重具備一定資格之法律專業人士,讓憲法訴訟的雙方當事人能獲得足夠而有效的協助,並與本庭協力推展正當周延之程序。

為落實前項規範目的,本庭於105年8月1日105年度第2次大法庭會議決議,參與本庭言詞辯論程序之訴訟代理人,應具備模擬憲法法庭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所定資格。惟聲請人如有困難,得聲請本庭協助委任訴訟代理人。

審判長 顏厥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