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補修補充規定
高雄市立新莊高級中學辦理學生重補修補充規定
100年3月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1月6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1月5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0年1月11日高市四維教高字第1000001787號函規定辦理。
(二)本校103年8月2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之「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二、重補修方式
本校依課程性質與實際教學狀況辦理學生重補修,分為專班重修、自學輔導、網路重修等3種方式。
三、修課時數
(一)專班重修:上課節數以每學分6節為原則,開課時間至少達3週以上。
(二)自學輔導:學生自學時間以達3週以上為原則,性質屬重修者,安排每學分3節之學習面授指導節數;屬補修者,安排每學分6節之學習面授指導節數。
(三)網路重修:依網路授課規定辦理。
四、辦理時間
(一)上學期課程以下學期課餘時間辦理為原則。
(二)下學期課程以暑假辦理為原則;對開之學期課程可視情況於暑假統一辦理。
五、實施方式
(一)各年級重補修實施日程由教學組訂定並公佈之,學生一律於期限內至高雄市立新莊高中重補修網路選課系統登錄所需重補修課程,並於期限內完成繳費,始完成報名程序。未於期限內完成報名程序者一律視同放棄不得補辦,報名期限截止後亦不得更改。
(二)完成重補修課程網路報名同學請自行列印繳費單,於學校訂定之繳費期限內至指定收費處繳費。未於期限內完成繳費者一律視同放棄不得補辦。
(三)各科重補修名單、上課地點與相關注意事項,除公佈於教務處公佈欄外,亦公佈於學校網頁公佈欄上,申請同學應自行詳閱。
(四)成績計算
1. 依學校規定完成重補修課程者,應參加成績評量考試。
2. 學生重補修成績核算方式如下:
(1) 專班重修或自學輔導:教師面授40%,成績評量考試60%。
(2) 網路重修:線上平時考30%,教師面授10%,成績評量考試60%。
(3) 各學科得因學科性質不同,經教學研究會討論後調整佔分比例。
3. 學生缺曠課超過應出席上課時數3分之1,不予考查,成績以零分計算。
4. 重修成績及格者始授予學分,重修成績不及格者,得參加成績評量考試補考,以一次為限。
5. 成績相關登錄之規定悉依本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辦理。
(五)轉學生學分依本校規定抵免後,應重補修之科目以參加專班重修、網路重修、或自學輔導補足之。
六、收費標準
(一)參加重補修學生需繳交授課鐘點費每節40元及考試處理費每科100元。惟自學輔導5人以下得按每學分收費240元。
(二)本校得視實際需要酌收實習(驗)材料費。
(三)原住民學生、給恤期滿軍公教遺族、軍公教遺族、全公費學生、半公費學生、現役軍人子女、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子女等已享有學雜費優待補助者,其重修學分費不再補助,惟低收入戶子女必要時得免(減)收重修學分費。
七、經費支出
(一)各項收費均依據學校會計程序處理。
(二)重補修授課鐘點費及自學輔導面授鐘點費,每節依課業輔導收費標準支付550元。
(三)學生繳交之授課鐘點費,以優先支付教師鐘點費,佔總額70%為原則;另30%支用範圍含業務費、設備費、材料費、行政輔導費、加班費、水電費等,其中行政輔導費以佔總額20%為上限,其支付對象,以實際參與重補修工作者為限,支領點數由行政會議決定。
(四)考試處理費其支用範圍含命題費(科)、閱卷費(時)、監考費(節)、巡場及收發(節),每單位以550元為上限,由本校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
八、本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