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高雄市立新莊高級中等學校校務會議組織及運作要點

民國103年8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一、本要點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高雄市立新莊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本校)校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校園規劃及其他與校務相關之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校內組織設立、變更及停辦事項。

(五)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三、本會議組織成員及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由本校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全體職員、家長會代表三人及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二人組成。

(二)第一款家長會代表一人,由家長會會長擔任,其餘由家長會推舉產生。

(三)第一款學生代表,由本法第五十三條所定學生相關自治組織學聯會)產生

四、本校本會議之召開方式,分為下列二類:

(一)定期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日期列入學校行事曆,並於開會七日前公告;召開日期變更時,應於開會十五日前公告。

(二)臨時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召開臨時會議:

1.本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連署,以書面附具案由請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並於開會七日前公告。

2.學校教職員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以書面附具案由請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並於開會七日前公告。

3.因天災、緊急事故或行政單位認有必要:得隨時召開之,並應通知本會議組織成員。

五、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校長因故無法召集或主持時,由其職務代理人召集並主持之。

六、本會議開會及議決方式如下:

(一)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二)成員以親自出席為原則;其有書面委託時,得由非成員之受託人代為出席,並有發言及表決權。

(三)成員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應有正當理由,並辦理請假。

七、本會議之提案方式如下:

(一)校長交議。

(二)各主管單位提案。

(三)家長會或教師會提案。

(四)本會議組織成員十五人以上連署提案。

(五)第四點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之連署人提案。

前項提案,應於開會七日前,提交本會議承辦單位彙整。但第四點第二款第三目臨時會議之提案,不在此限。

八、本要點經本會議通過,並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