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制適用職業

(2010.11.08)

一、【相關報導】科技業濫用責任制? 無預警勞檢啟動29歲的年輕高科技工程師,因為超時工作而過勞猝死,勞委會指向是「責任制」遭濫用,因為核定為「責任制」的職種只有10餘種。勞委會本月啟動超時工作專案勞動查檢,其中高科技業列為首波勞檢對象,勞委會將採無預警抽查,並以企業規模大,近期訂單爆滿的行業如半導體、觸控面板業為主,未來並不排除還有第二波道德勸說動作。 勞委會強調,符合84條之1 適用對象必須經勞委會勞動基準諮詢委員會核定,其中包括勞方與資方代表,由於核定者,其工時、休假等規定可排除勞基法適用,因此這幾年開會認定都趨於嚴謹,不准的機制極高,例如客運業者、救國團帶團人員等都曾申請「責任制」被駁回,這兩年來,只核定3、4種。勞委會強調,「責任制」是勞基法規定的法律名詞,但現在卻遭到雇主濫用,實際上經勞委會核定的「責任制」行業根本不多,大約只有10餘項,如果資方以「責任制」為由,變相要求員工超時工作,就違反勞基法規定。 勞委會表示,責任制來自勞基法第84條之1,也就是排除正常工時適用的對象,其中分為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人員及監視、間歇性工作者。自85年以來只核定39種職務適用84條之1,其中有些是「責任制專業人員」,有些則是「間歇性工作」與「責任制專業人員」兼具,因此可以泛稱為責任制約只有10餘項。 勞委會表示,即使經核定為「責任制」,也非沒有加班的上限。一般經勞委會核定排除84條之1正常工時後,第二關還要由地方勞工主管機關針對該項職種特性,進一步核定工時、休假等標準,例如一周加班不得超時多少小時等,標準核定後,最後經企業勞資會議通過才算成立。針對高科技最常見超時工作,勞委會鎖定高科技業為首波超時工作對象,勞委會表示將採無預警抽查,並且鎖定企業員工眾多,近期因為訂單多而必須加班的公司。(引自2010/10/02 聯合晚報)二、【適用法規】《勞動基準法 第 84- 1條》 (另行約定之工作者)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50-1條》

(監督管理人員等用語之定義)

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依左列規定:

一、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

二、責任制專業人員: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

三、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四、間歇性工作:係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

三、【附件資料】

1.雇主大舉濫用責任制,2012年2月8日監察院對勞委會糾正案全文。

2.勞委會公告適用職業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