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收入低於基本工資人數

(2012.10.14) 形塑工作貧窮的主要原因在於工作所得無法或只能勉強支應生活基本支出,以致陷入貧困。而衡量工作所得與生活基本支出是否對等的指標即是「最低基本工資」。因此,最低基本工資的高低對於保障弱勢勞工基本生活並維持其購買能力,具有相當重要意義。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而法定最低基本工資最早出現於民國57年,在行政院所發佈的《基本工資暫行辦法》,當時基本工資定為600元。1978年調高為2400元;1986年再調高為6900元。直到1988年,勞委會通過《基本工資審議辦法》之後,便以逐年審議模式作為基本工資調整依據。1997年基本工資定為15840後,足有十年未曾調整,直到2007年始調整為17280元,並折算為時薪不得低於95元,之後基本工資又停滯4年,才於2011年調整至17880元,折算為時薪98元,2012年再次調高為18780元,換算時薪為103元,但勞委會於經勞資學政四方會議後原訂2013年調整至19047元/時薪109元的方案,則是遭到行政院長陳冲及政務委員管中閔的力阻,僅通過時薪調整。

雖然基本工資經歷多次調整,但相對上物價也是逐年波動,因此最低基本工資維持勞工基本生活的功能一直未變。根據主計處人力運用調查所示,若以工時將就業者區分每週工時未滿35(或40)小時,以及每週工時35(或40)小時,則工時不滿35小時且工作收入低於基本工資人數,在80年是占總就業人口的1.48%,99年則為1.67%,20年間差異並不大(即灰色線段)。

至於每週工時大於35(或40)小時,但工作收入仍低於基本工資者,即明顯屬於工作貧窮族群。而此族群的人口比例在20年間也呈現較大波動,80年間占總就業人口比為7.28%,99年則為5.23%,其間曾在82年達到最高7.76%,在96年為最低比例4.2%(即紅色線段)。

若總計上述二數值,即可推算出歷年就業者其工作收入低於基本工資的人口趨勢(即藍色線段),並可進一步推估出人口數。經推估,我國工作收入低於基本工資的人數如下所示。

(單位:人)

自80年起至今20年期間,全球景氣經歷多次起伏,但工作收入低於基本工資的人口一直維持在60萬至75萬人之間。工作貧窮族群並非新興族群,他們早就存在於社會各角落之中,有些人是被排除於正常勞動巿場之外,只能透過短工換取微薄的經濟收入,但更多工作貧窮者,他們與一般勞動者付出相同的工作時間,卻無法獲得最基本的勞動報酬,只能在生活困境中隨波逐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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