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新北市教育產業工會,經智慧財產局團體標章通過,簡稱為「新北教育工會」。
新北市教育產業工會財務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訂定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本會財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2條:本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3條:本會之會計基礎,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年終結算時採用權責發生制。
第4條:本會之財務會計,以新臺幣元為單位,外幣應折合新臺幣。
第二章 會計報告及會計科目
第5條:本會會計報告包括:
一、資產負債表。
二、收支決算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淨值變動表。
五、財產清冊。
其他得視實際需要自行編列對內會計報告。
第6條:會計科目分為資產、負債、淨值、收入、支出五大類,各會計科目應按其科目之性質,分類編號。
第三章 會計簿籍
第7條:會計簿籍包括:
一、日記簿。
二、總分類帳。
三、明細分類帳。
四、財產登記簿。
五、其他簿籍。
第四章 會計憑證
第8條:會計憑證分為下列2種: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還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第9條:原始憑證包括下列各種:
一、現金、票據、證券等之收付移轉單據。
二、收據簿。
三、員工薪給支給單據。
四、出差旅費報告單。
五、存款、收據、提款等憑據。
六、發票、契約、定貨單。
七、財產毀損報廢表。
八、支出證明單。
九、執行法令或工會決議等,各項會計事項發生之有關單據。
十、其他書表憑證單據。
第10條:記帳憑證包括下列各種: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第五章 預算及決算編審
第11條:本會於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於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年度開始前因未逢會員(代表)大會時,可先經理事會議審查通過,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12條: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後,由理事會編製年度經費歲入歲出決算書及各項專款收支年度報告表,經監事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理事會後,提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章 財產管理
第13條:本辦法所稱財產管理,係指財產之登記、增置、增減值、處分、負擔及保管運用等有關處理程序事項。
第14條:本會為不動產購置、出售、轉讓、負擔或其他權利之設定,應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第七章 財務及會計處理
第15條:本會會員之入會費及經常會費,其標準及繳納方式應訂入章程,並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16條:本會會員繳納之各項費用,於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但有預繳款項者,應依比例計算退還。
第17條:本會前年度之決算結餘,得作為下年度支出之財源使用。
第18條:本會會務收入,應存入本會戶名之金融機構或郵局,不得存放於其他企業或個人名下,亦不得挪為私用,並以隨收隨存為原則。
零用金不得超過新台幣10萬元,並經理事長核章後,交財務人員保管。日常開支金額每筆在新台幣1萬元以下者,得在零用金項下以現金支付。
第19條:本會經費收入,均應掣制編有序號之正式收據,並留存根備查,提用存款時,應由理事長、秘書、出納及會計主辦人於領款憑證上共同蓋章,並承擔用印之法律責任。
第20條:本會得依會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應由本會統一處理其財務,不得另編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第21條:本會舉行各種法定會議時,依法出席人員得支領交通費,但依會議需要列席會議之人員,得發給出席費或按其交通工具憑票酌發交通費。
第22條:本會之收支應保持平衡,就已實現之收入經費範圍內覈實相對支出。
第23條:本會會計憑證,應按日期順序編號並彙訂成冊,有原始憑證者,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其為權責存在之憑證或應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為便利者,得另行保管,但須附註日期及編號。
本會各項會計憑證、帳簿、報表等檔案保管規定如下:
一、永久保管者:
1.年度預、決算。
2.各項基金之籌備及存儲、動支案件。
3.財產目錄及毀損報廢表。
4.各種財產契約及權狀。
5.不動產之營繕案件。
6.財產之增減及其產權之變更案件。
7.資產負債表。
8.其他須供永久查考之財務案卷。
二、保管10年者:
1.經費收支帳冊、傳票、憑證及備查簿。
2.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
3.其他可供10年內查考之財務案卷。
三、保管5年者:
1.各種臨時憑證。
2.短期借貸款項案件。
3.其他可供5年內查考之財務案卷。
四、保管3年者:各種日報表、月報表及其留底。
另受政府補助者,應依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各款已屆滿規定保管年限之財產檔案,經監事點驗得予銷毀,其因特殊原
因,得將保管年限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延長之。
第八章 財務人員
第24條:本辦法所稱財務人員系指辦理會計、出納及財務管理之人員。
前項財務人員應為專任。但於團體編制不足時,得由其他工作人員兼辦之。
第25條:本會財務人員到職時,應辦理信保手續,其相關費用由本會負擔。
第26條:本會財務人員應依本辦法規定處理各項財務事項,並依規定期限編造有關報表。
第九章 財務查核
第27條:監事應依規定之職權定期查核本會之財務。
第十章 附則
第28條: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頃,悉依工會財務處理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29條: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