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監事選舉辦法

新北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監事選舉辦法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三屆第次會員代表大會訂定

第 一 條:本辦法依據工會法之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本會理事5人、監事1人、候補理事2人候補監事1人,由會員代表選任之;另,理監事單一性別不得低於1/3。


第 三 條:凡屬本會會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年滿20歲以上者,均有被選舉權。


第 四 條:理事、監事之選舉,經由理事會通過參考名單,並預留與應選出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選。以無記名連記法(一位名額採無記名單記法),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次多者為候補,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第 五 條:被選舉人同時當選為理事監事時,由當事人任擇其一擔任。


第 六 條:理、監事之選舉,由本會理事長主持,得由監事監選或由理事長指定監選人監選。


第 七 條:理、監事選舉票由本會印製,並加蓋本會圖記及監選人印章。


第 八 條:會員代表因故不克出席代表大會,應於事前以書面辦理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並行使其權利,但一人僅受一會員代表之委託,且受委託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第 九 條:選舉工作人員(監票、發票、唱票、記票)由會員代表大會主席就會員代表中提名,經大會通過後執行任務。


第 十 條:會員代表參加選舉時,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監票員應加警告,不服警告如情形嚴重送法究辦。

(1) 違反選舉辦法,致妨礙會場秩序者。

(2) 在旁監視、勸誘或干涉其他選舉人圈寫選票者。

(3) 將選票攜出會場圈寫者。

(4) 將選舉票交付非推定之代書人代為圈選。

(5) 妨礙選舉之進行者。


第十一條: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無效。

(1) 不用規定之選票者。

(2) 選舉票夾寫其他文字或符號者。

(3) 選舉名額超過規定者。

(4) 所圈寫之被選舉人姓名與會員名冊不符者。

(5) 所圈選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者。

(6) 將選票汙染致不能辨別者。

(7) 圈寫後經塗改者。

(8) 書寫字跡模糊致不能辨識或非中國文字者。

(10)用鉛筆圈寫者。

(11)不加圈寫,完全空白者。

(12)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第十二條:本辦法提理事會會議通過並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即陳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