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樁違法】

1100915新北教育局函:學校教師會自不得以教師未加入職業工會為由而限制其入會

【綁樁違法】1100915 新北教育局函:學校教師會自不得以教師未加入職業工會為由而限制其入會

●文:李曼麗 新北市教育產業工會(新北教育工會)理事長

據報導,新北學校教師會長期存在綁樁陋習,老師只要加入學校教師會就會被加入特定教師工會,剝奪自由選擇工會的權利。教育局表示,已函轉相關規定至各校,若違反法令或章程,將予以警告或令其限期改善,同時也尊重教師對於民間團體的自由選擇。 (自由時報2021/10/26 /記者周湘芸報導,新聞連結如下) [自由時報]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716001

教師會和工會,本就是不同的教師組織,不得違法綁在一起,「全教會」綁「全教總」,「新北市教師會」綁「新北市教育人員產業工會(新北教產)」,已經明顯違反相關法令。主管機關不能漠視不管。

●110年08月01日,【新北教育工會】針對「新北市教師會」違法透過學校教師會綁工會,發文【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和【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要求解釋和處理。

●110年08月06日,【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函:學校教師會不得以教師未加入各級教師工會為由,限制具有會員資格者(學校教師)入會,已違反人民團體法第37條之規定。


●110年08月04日,【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函:依工會法第4條第3項規定:「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並無強制學校教師必須加入工會為會員之規定。

●110年09月16日,【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函:學校教師會不得以教師未加入各級教師工會為由,限制具有會員資格者(學校教師)入會,已違反人民團體法第37條之規定。

既然,【教育局】都已經做出明確解釋,【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應該依法處理「新北市教師會」綁「新北市教育人員產業工會(新北教產)」的問題。

只要有人請我們處理某些「理盲」學校教師會綁工會問題,以及只要有人提出委任,我們將聘請律師處理,本會願意透過一個案例,建立合法的通則,省去各校自行處理,最好也能告相關官員失職不處理。

轉貼相關公文

●●●1100801新北市教育產業工會函●●●

新北市教育產業工會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08月01日

發文字號:新北教育產字第1100801022號

主旨:有關學校教師會會員是否強制參加縣市、全國教師會或地方、全國之教師工會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惠復。

說明:

一、本會接獲會員陳情,本市有學校教師會要求教師必須參加縣市、全國教師會或教師工會(含地方及全國),教師方得使能入學校教師會。目前新北市多所學校教師會要求教師須加入新北市教育人員產業工會及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並繳納其地方及全國之會費,否則不得加入學校教師會。

二、立法院於民國99年6月1日院會三讀通過工會法修正草案,允許教師成立工會,因此新北市之教師職業工會及教育產業工會不只有新北市教育人員產業工會一個工會,全國之教師工會亦不只有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三、新北市某些學校教師會要求教師須加入新北市教育人員產業工會及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並繳納其地方及全國之會費,否則不得入學校教師會,令教師無法按照自己意願,選擇自己屬意之工會或只選擇參加自己學校的教師會。

四、綜前所述,學校教師會強制學校教師必須加入工會及以教師未加入職業工會為由,限制具有會員資格者(學校教師)入會是否有違法規,請貴局釋疑。

正本: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副本:本會

●●●1100806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函●●●

新北市市政府社會局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發文字號:新北社團字第1101440400號

主旨:有關學校教師會會員得否強制參加縣市、全國教師會或地方、全國之教師工會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10年8月1日新北教育產字第1100801022號函。

二、依教育部102年7月29日臺教師(三)字第1020110330號函釋略以:「教師法第26第3項規定,各級教師組織(即教師會)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案;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1款已定義學校教師會,係指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所組成之職業團體,爰學校專任教師即應有加入學校教師會之權利;復依人民團體法第37條第2項規定,職業團體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綜前所述,學校教師會限制教師未加入職業工會者不得加入,已違反人民團體法第37條之規定」。

三、又依內政部102年8月13日內授中團字第1025932480號函釋略以:「按人民團體法第1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依本法之規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規.定。』另同法第37條規定:『…職業團體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合先敘明。準此,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學校教師會自不得以教師未加入職業工會為由而限制其入會」。

四、綜上,學校教師會不得以教師未加入各級教師工會為由,限制具有會員資格者(學校教師)入會,如對上開函釋內容有疑義,請逕洽教育部、內政部釐清。

正本:新北市教育產業工會

副本: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社團法人新北市教師會

●●●1100805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函●●●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發文字號:新北勞組字第1101436742號

主旨:有關學校教師會會員是否必須參加縣市、全國教師會或地

方、全國之教師工會等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10年8月1日新北教育產字第1100801022號函。

二、依工會法第4條第3項規定:「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並無強制學校教師必須加入工會為會員之規定。

正本:新北市教育產業工會

●●●1100805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函●●●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新北教國字第1101666774號

主旨:轉知社會局函釋學校教師會會員得否強制參加縣市、全國教師會或地方、全國之教師工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社會局110年8月6日新北社團字第1101440400號函及110年8月31日新北社團字第1101614378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102年7月29日臺教師(三)字第1020110330號函釋略以:「教師法第26第3項規定,各級教師組織(即教師會)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案;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1款已定義學校教師會,係指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所組成之職業團體,爰學校專任教師即應有加入學校教師會之權利;復依人民團體法第37條第2項規定,職業團體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綜前所述,學校教師會限制教師未加入職業工會者不得加入,已違反人民團體法第37條之規定」。

三、又依內政部102年8月13日內授中團字第1025932480號函釋略以:「按人民團體法第1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依本法之規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規定。』另同法第37條規定:『…職業團體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合先敘明。準此,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學校教師會自不得以教師未加入職業工會為由而限制其入會」。

四、綜上,學校教師會不得以教師未加入各級教師工會為由,限制具有會員資格者(學校教師)入會。

正本:新北市各公私立高中職暨國中小

副本: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社團法人新北市教師會、新北市教育人員產業工會、新北市教育產業工會、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技職教育科


新北教育產字第1100801022號有關學校教師會會員是否強制參加縣市、全國教師會或地方、全.docx
20210806_新北社團字第1101440400號有關學校教師會會員得否強制參加縣市、全國教師會或地.pdf
20210804新北勞組字第1101436742號有關學校教師會會員是否必須參加縣市、全國教師會或地.pdf
110-9-16_教育局轉知社會局函釋(全教總綁教師會).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