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2-27 全教產新聞稿】

【新北市某高中國中部學生遭彈簧刀劃破脖子致死案】

【基層:教育部主管之學生攜帶危險物品管理辦法窒礙難行】

【全教產:教育部要設法改變現狀】

【112-12-27 全教產新聞稿】

【新北市某高中國中部學生遭彈簧刀劃破脖子致死案】

【基層:教育部主管之學生攜帶危險物品管理辦法窒礙難行】

【全教產:教育部要設法改變現狀】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有關新北市某高中國中部學生遭同校學生以預藏彈簧刀劃破脖子胸口致死案,基層老師向本會反應,此類校園安全事件,教育部要負全責;有關教育部主管之學生攜帶危險物品管理辦法窒礙難行,且又因為某高中事件相關人員遭懲處,造成寒蟬效應,許多學校怯於法處理學生帶違禁品之問題:不能搜查、不能單獨詢問;否則會被家長或是人本基金會投訴或提告說是「針對」學生。

目前教育現場之教師形同被廢武功,不能糾正學生(口氣不好也被投訴)、不能處罰(連罰站都是體罰);針對「有問題」的學生,老師若給予額外指正,都可能被扭曲為霸凌,最後可能變成不敢管。

教育部於111年2月11日以臺教學(二)字第1112800641號函修正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二十八條「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之限制: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有相當理由及證據足以認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之違禁物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者外,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隨身攜帶之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學校進行前項搜查時,應全程錄影。」,第二十九條「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為維護校園安全,學校得訂定相關規定,由學務處依規定進行安全檢查:(二)高級中等學校之學務處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在二位以上之學生家長會代表、學生會幹部或教師陪同下,得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國民中小學進行前段之檢查時,應有二位以上之學生家長會代表或教師陪同。進行本款之安全檢查時,被檢查之學生本人得在場。學務處進行前項各款之安全檢查時,應全程錄影。

依據教育部的規定,所謂「有相當理由及證據足以認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違禁物品」、「合理懷疑」、「二位以上之學生家長會代表」等規定,基層教師表示,若非難以執行、就是容易被扭曲為霸凌。

另外,受保護管束之學生需要特別管理,教育部應明確化相關處理辦法及規定,且應該比一般學生嚴格,保護校內其他學生。教育部及地方教育局若只會事後派心理師及社工師駐校輔導,而不設法改變現狀,繼續讓學生持違禁品入校甚至犯案,校園恐無寧日,對於校內其他學生也是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