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新北市教育產業工會,經智慧財產局團體標章通過,簡稱為「新北教育工會」。
新北市教育產業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訂定
第一條:新北市教育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增進本會會員代表之選舉(以下簡稱代表選舉)公平、公正及合法性,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係依據「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等有關法令並參照實際需要訂定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會會員年滿20歲者,均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選:
(1)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2)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3)無行為能力者。
第四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選舉,由本會理事長主持,得由監事監選或由理事長指定監選人監選。
第五條:代表選舉票由本會製作並加蓋本會圖記及監選人私章,方為有效。
第六條:本會會員代表數額為理事人數之3倍,另後補代表3人,代表選舉人得由理事會提出參考名單,代表選舉以無記名連記法投票行之。另,按本會會員代表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其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第七條:代表選舉選舉前10日,應將選舉日期及會員名冊公告所屬會員週知(會員若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逾期不予受理),並將選舉日期、選舉公告及候選人參考名單函送主管機關。
第八條:代表選舉,選舉人(會員)應親自攜帶身分證或健保卡或駕駛執照等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交選務人員,查核無誤後領取選舉票及投票。不得委託他人代表行使投票權,如因故不能書寫者,得由本會指定代書人依選舉人之意旨代為圈選。
第九條:選舉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監票人報告主持人徵得監選人之同意宣佈無效:
(1)不用規定之選票者。
(2)選舉票夾寫其他文字或符號者。
(3)選舉名額超過規定者。
(4)所圈寫之被選舉人姓名與會員名冊不符者。
(5)所圈選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者。
(6)將選票汙染致不能辨別者。
(7)圈寫後經塗改者。
(8)書寫字跡模糊致不能辨識或非中國文字者。
(10)用鉛筆圈寫者。
(11)不加圈寫,完全空白者。
(12)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第十條:選舉結果由主持人當場宣布,並由監選人將選票當場封存,本會會員對選舉如有異議,應當場向主持人提出異議,事後提出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代表選舉辦理完畢後10日內應將當選會員代表名冊,函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代表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之,任期應自會員代表大會召開之日起算,但如喪失本會會員資格者,即喪失會員代表資格。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理事會訂定,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