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新北市教育產業工會章程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訂定

中華民國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第三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第二次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其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2條

本會定名為「新北市教育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3條

本會以團結教師暨其他教育人員,保障教育勞動者權益、改善學校教育環境、提昇學校教育品質及追求社會公平正義為宗旨。


第4條

本會係依工會法設立之社團法人。


第5條

本會以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組織區域。


第6條

本會會址設於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385號。


第二章 任務

第7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本市教師專業自主權。

二、保障本市教育勞動者權益及生活品質。

三、提昇本市各級學校教育品質。

四、參與學校教育發展及教育勞動者權益相關政策、法令之制訂與修正。

五、本市團體協約之協商、締結、修改或廢止。

六、依法派出代表參與或監督本市與教育人員權益有關之法定組織運作。

七、辦理本市教育人員專業成長相關之研究、獎勵及進修活動。

八、訂定本市教師專業倫理規範。

九、本市學校教學環境之改善。

十、推動本市教育人員勞動權相關之教育訓練及組織發展。

十一、依法從事公共事業、合作事業、文教事業、投資事業之創辦及文宣刊物之發行。

十二、辦理會員之福利、服務及文康聯誼活動。

十三、勞資爭議事件之調解、仲裁及爭議權之行使。

十四、會員之輔導支援及糾紛調處。

十五、與國內外各工會組織、公民團體合作,推動社會及教育改革。

十六、協助會員或勞工有關勞動事件法所定勞動事件之處理及有關事項。

十七、其他合於本會宗旨及有關法令規定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8條

凡本會組織區域內之各級公私立學校(含附設幼兒園)、幼兒園之受僱人員、教育退休人員(仍從事教育工作獲致薪資報酬者),均得申請加入為本會會員。


第 9條

凡認同本會宗旨,並於教育文化、政治、法律、管理等領域表現傑出之社會人士,得經理事會決議聘為顧問。


第10條

申請成為本會會員,應填寫申請表,送交本會(或所屬學校支會),經理事長核可入會,再經理事會追認,並繳交會費後,方為本會會員。


第11條

會員依本章程享有各項權利及本會提供之各項服務。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按時繳納各項會費之義務。


第 12條

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享有提案、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等權。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不得擔任本會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主管人員之範圍由本會理事會訂定之。


第13條

本會之會員,有違反本章程及其他不法之情事,妨害本會名譽、信用,經監查屬實者,經本會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者,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等之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送請新北市政府備查。

前項所稱停權處分,係停止會員於一定期間出席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行使本會各項職務、本章程第11條之福利與服務及第12條所定各項權利。


第14條

會員退會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退會。


第15條

會員於當年度3月31日以前未繳清年度會費,期間經本會通知催繳仍未繳納且未提出正當理由說明者,提請會員代表大會予以除名處分。


第16條

會員退會或除名時,應繳納之各項費用應予繳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17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會員資格:

一、自請出會者。

二、無行為能力或死亡者。

三、依本章程受除名處分者。


第四章 組織

第 18 條

本會設理事5人,候補理事2人,監事1人,候補監事1人。

理監事任期一屆3年,自召開當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連選得連任。

本會理監事選舉辦法,另行訂之


第19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互選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人,理事長連選得連任1次。

副理事長承理事長之命輔佐處理會務。


第20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會員人數達100人時,會員大會改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另行訂之。


第21條

本會理事或監事出缺時,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本會理事及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本會會員資格者。

二、被罷免者。

三、受停權處分期間超過任期二分之一者。

四、依本章程受除名處分者。

五、以書面提出辭職,經理事會同意者。


第22條

本會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置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一至五人;秘書處下設政策部、組織部、文宣部、福利部及其他經理事會通過之行政單位,各行政單位得置主任1人、副主任1人及秘書若干人,另得視需要置研究員、組長各若干人;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任用之,解任時亦同。

前項人員中屬繼續性工作僱用之專職人員,其聘期與理事長任期相同;惟未有勞動基準法規定之事由,新、舊任理事長均不得終止其勞動契約。

理事長提名會務人員,不得與理事長有三等親內之血親或姻親關係。


第23條

秘書長承理事長之命綜理會務,應忠實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指導監督會務人員並負工作考核之責。

秘書處之行政編制、專職人員名額、工作權責等事項之準則,由秘書長研擬經理事長核定後,提請理事會議決之。

本會專職人員之聘用資格、待遇、工時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依理事會議決之專職會務人員管理辦法執行之。


第24條

理事會得設置各類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專案單位,其組織運作規章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25條

本會理事、監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學校支會會長,均為無給職,但因辦理會務所發生之費用由本會支付。

前項費用之事由、支付標準及核銷程序等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26條

本會於組織區域內得設立學校支會,該校會員達3人以上時,得設1名學校支會會長。


第五章 職權


第27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通過或修改本會章程。

二、本會財產之處分。

三、選舉本會選任理事、監事。

四、罷免本會選任理事、監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

五、議決與其他工會組織之聯合或合併。

六、議決本會之解散。

七、議決爭議權之行使。

八、議決會員之停權與除名等規定。

九、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理事、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之選任、解任及停權等規定。

十、議決本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

十一、議決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十二、基金之運用及處分。

十三、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十四、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十五、依本章程規定議決本會內部規章。

十六、議決其他與本會任務或會員工會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至第十款之事項須經過半數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本會章程之修改或理事、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之變更,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28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查(追認)會員入會、出會等事項。

二、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理事之停權與除名處分。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四、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相關事項。

五、審議預算、收支決算、工作計劃、工作報告及辦理事業之營運報告。

六、團體協約之協商。

七、管理監督各學校支會之運作。

八、審議會務人員之任免。

九、處理監事移付事項。

十、依本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授權,訂定本會各項規章。

十一、選派各項法定常設性組織之本會代表。

十二、涉及會員工會勞資糾紛之調處。

十三、本會所屬各項事業及基金之經營管理。

十四、議決其他與本章程規定或本會任務有關之事項。


第29條

本會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執行理事會之決議,對外代表本會。

二、審查會員入會。

三、召集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並擔任主席。

四、提名秘書長及其他會務人員,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並監督指揮之。

五、代表本會團體協約之締結。


第30條

本會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本會各項會務及事業之執行概況。

二、稽核本會經費之收支及其他有關財物事項。

三、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監事得會同相關專業人士辦理前項事務。

監事列席理事會。

第六章 會議

第31條

本會之會議分下列二種:

一、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集一次,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15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臨時會議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之請求,理事長應召集之,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3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得於會議召開當日之1日前送達。

二、理事會:定期會議每3個月至少開會1次,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7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臨時會議應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理事長應召集之,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1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理事長認有必要時,亦得召集之。


第32條

理、監事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應辦妥請假手續;理、監事連續2次無故不出席,逕行解任之,由候補理、監事自動依次遞補。

本會理事會議,必要時得以視訊會議為之,出席人員以視訊方式出席者視為親自出席,但不得以視訊方式辦理工會幹部選任、選舉、解任及停權事項。


第33條

本會之各種會議除法令或本章程另有規定外,均以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34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因故無法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出席,且每一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以委託一人為限。

前項委託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有關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之委託方式、條件、委託數額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辦法處理之。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必要時得以視訊會議為之,出席人員以視訊方式出席者視為親自出席,但不得以視訊方式辦理工會幹部選任、選舉、解任及停權事項。

第七章 財務

第35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經常會費:會員每人每年以新台幣貳仟元整(內含司法互助基金費不得低於五十元整)為限。實際收繳金額,授權理事會決議。

新轉入之當年度會費,依年度賸餘月份,按比例繳交。

二、協商服務費:依法令或本會締結團體協約之規定對象、金額及方式,向本會組織區域內之非會員收取。

三、基金及其孳息。

四、舉辦事業之利益:本會所屬之事業,其年度結算之稅後收益。

五、委託收入:本會接受各機關團體委辦事務之合法收益。

六、捐款:本會接受個人或其他機關團體捐贈之現金、有價證券及不動產。

七、政府補助:本會依法申請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經費補助。

八、其他收入:前七款以外項目之收入。

前項第一款費用,採下列方式之一繳納:

一、每年度繳納起始日期,由理事會議決之,並於每年3月底前,由學校支會會長收繳或由其一次匯款繳納全年會費至本會指定金融帳戶。

二、授權其服務學校自加入本會起,自薪資中轉帳扣繳至本會指定金融帳戶。


第36條

本會得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設立各種基金,其管理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本會財產之購置、管理及處分之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 37 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38條

本會財產及經費收支,每三個月提送理事會審查,並由理事會編製會計月報表連同原始憑證送監事稽核;年度各項經費收支預(決)算,應提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另年度財產狀況應提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經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本會之財產狀況。


第39條

本會各學校支會之年度必要性支出,得由本會編列經費支應,其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40條

本會解散時,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捐贈給公益團體。

第八章 附則

第 41 條

本會每年年度決算後30日內,應依法將下列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理事、監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名冊。

二、會員入會、出會名冊。

三、財務報表。

四、會務及事業經營之狀況。


第42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得由理事會訂定規章處理之。


第43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