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教育產業工會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新北市教育產業工會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三屆第次會員代表大會訂定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會章程第36條訂定之。


第二條 為保障會員權益,提供會員訴訟協助,特設立本基金。


第三條 本基金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每人每年繳交之費用。

二、捐款。

三、其他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補助會員因從事與職務有關工作衍生之訴訟費用(含律師費用)。

二、本會因執行章程規定任務衍生之訴訟費用(含律師費用)。

三、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議決之使用經費。

第五條 本基金動支原則如下:

一、需加入本會半年以上且為本會協助輔導之案件,始得申請訴訟費用補助。

二、每人補助為一個案件為原則,但同一事件所衍生之民、刑事及行政訴訟案(事)件屬一案件,每人補助上限為25000元。

已經補助過的訴訟案件(同一事件所衍生之民、刑事及行政訴訟案(事)件),跨年度不再受理補助。

四、動支本基金從事訴訟,應經理事會議決之,並得依實際財務狀況,彈性調整補助。

五、如有故意違法之情事不予補助。


第六條 本基金之明細、收支,應納入本會會計程序,經提送理事會審查,並由理事會編製年度收支報表給監事稽核。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