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教育產業工會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新北市教育產業工會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訂定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會章程第36條訂定之。
第二條 為保障會員權益,提供會員訴訟協助,特設立本基金。
第三條 本基金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每人每年繳交之費用。
二、捐款。
三、其他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補助會員因從事與職務有關工作衍生之訴訟費用(含律師費用)。
二、本會因執行章程規定任務衍生之訴訟費用(含律師費用)。
三、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議決之使用經費。
第五條 本基金動支原則如下:
一、需加入本會半年以上且為本會協助輔導之案件,始得申請訴訟費用補助。
二、每人補助為一個案件為原則,但同一事件所衍生之民、刑事及行政訴訟案(事)件屬一案件,每人補助上限為25000元。
三、已經補助過的訴訟案件(同一事件所衍生之民、刑事及行政訴訟案(事)件),跨年度不再受理補助。
四、動支本基金從事訴訟,應經理事會議決之,並得依實際財務狀況,彈性調整補助。
五、如有故意違法之情事不予補助。
第六條 本基金之明細、收支,應納入本會會計程序,經提送理事會審查,並由理事會編製年度收支報表給監事稽核。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