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新北市教育產業工會,經智慧財產局團體標章通過,簡稱為「新北教育工會」。
【法規修正】
老師請注意!你不可不知道的『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修正內容!
2020-11-12
教育部在109年11月1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26278B號令,依教師法的修正,核釋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教師在聘任後,有下列各款一款以上情形,且其情節未達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予以解聘之程度,經就相關之各種具體事實綜合評價判斷,而有予以解聘或不續聘之必要者:
(一) 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
(二) 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勸導仍無改善。
(三) 以言語、文字或其他方式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
(四) 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
(五) 教學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
(六) 親師溝通不良,且主要可歸責於教師。
(七) 班級經營欠佳,有具體事實。
(八) 於教學、輔導管教或處理行政事務過程中,消極不作為,致使教學成效不佳、學生異常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且有具體事實。
(九) 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十) 推銷商品、升學用參考書、測驗卷,獲致私人利益。
(十一) 有其他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