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202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新聞稿】

【老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又被撞】

【全教產:老師回歸教室】

【1101202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新聞稿】

【老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又被撞】

【全教產:老師回歸教室】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高雄市鳳山區鳳翔國中梁姓女老師昨(1日)執行學校導護工作時,被闖紅燈汽車撞飛,結果送醫進行開腦手術。


【全教產】表示,學校範圍外應不屬學校校務,若為了維護學生上學交通安全,則指揮交通、維護道路交通之安全應屬於交通警察,或義交,為何要把交通警察的工作加諸於學校教師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第一項第11款雖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十一、交通勤務之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交通稽查任務及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以外之人員,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


但僅能說明學校導護老師於道路上攔阻人、車不會受罰,但並非具備指揮交通之權利。學校導護老師遭撞傷恐也無類似警察等人員之相關保障。

學校導護老師沒有執法權,當拿起「停」的旗子揮舞,對駕駛根本沒有強制力,還要賭這輛車會不會停下來,且沒有危險加給、沒有執勤津貼,只有一張獎狀加上「可能無效」之補休。


導護老師執行校外交通導護時,班上學生發生意外怎麼辦?93年臺中即曾有導護老師因要執行導護工作,離開教室,結果一名學生不慎遭熱水燙傷腿部,家長怒告老師業務過失並遭起訴。


政府必須正視此問題,不然教師站導護發生意外的事情,不會是最後一次,老師也難以兼顧班級學生狀況,等於肩負雙重責任壓力大;92年教育部新聞稿明白指出: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但因基於愛心而協助。希望政府透過大量培訓義交或未來可能修法通過之民防人員擔任導護工作,讓老師回歸教室,把老師還給學生吧。


附件一:

【教育部新聞稿】教育部感謝教師從事導護工作

日期:92/10/15 發稿單位:國教司

單位連絡人:楊韻玲/邱素珠 電話:23976804

對於國民中小學學生交通安全導護工作,是否為教師的義務或責任,此為爾來教師提出之疑義,針對此,教育部提出三點說明表示:

1.教師幾十年來基於愛護學生,自發自動從事導護工作,教育單位特予致謝,而此基於愛心之付出也是數十年來教育的優良傳統。

2.事實上,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但因基於愛心而協助,若發生事故,對教師而言,甚感遺憾之外,卻要負事故之連帶責任,使教師備感壓力,此問題確實值得重視。

3.未來,對於交通導護相關事宜,將請地方政府與教師會、家長會再協調研議,取得各方的共識,以解決照顧學童之安全問題。


媒體報導:

導護老師被車撞命危

全教產:讓老師回歸教室


(110.12.02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6885/5931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