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調查局還有一招,那就是「夾帶走私」,在依法提出監聽票的申請時,會事先暗藏夾帶、或事後再於空白處補進一些與該案件完全無關,但卻是調查局想要竊聽的人。因此,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七日的《台灣日報》第一版中也指出,監聽的結果,偵破的案件不及十分之一,而且其中有85%的監聽偵破案件,其後來所得到的犯罪證據,都和原來所列的監聽理由不符,當中的奧妙,很可能就是出在這裡。
所有受到調查局監聽的電話,只要是一有通話情形,就會自動啟動錄音設備錄音,而針對其中比較重要的監聽重點,還會立即由負責監聽的人員轉譯成文字,以便隨時通報運用。這些秘密監聽,當然大多沒有監聽票。像駱志豪的案子,很明顯的可能就是針對蔡兆陽的周邊人員去下手清查,當調出駱志豪的電話竊聽記錄時,發覺其中含有可以用來打擊蔡兆陽的內容,因此就借題發揮、轟轟烈烈的小題大作一番,對他展開調查約談。而這些秘密監聽的資料,當然是不會有合法的監聽票的。如果將來李良忠檢察官能夠提出「合法」的監聽票時,那麼我們就必須要注意到那些監聽票是不是事後偽造的。
除此之外,對於違法監聽所得來的資料,調查局也未必會坦白的指出是經由調查局竊聽所得到,他們有時會在對涉嫌人偵訊調查時,無意間透露出一些竊聽到的內容,以秘密證人密報或其他含混其詞的理由,印證調查局對該涉嫌人的底細相當清楚,藉以瓦解對方的信心,突破接受約談者的心防,或使對方產生極大的心理壓力和恐懼感,有時甚至會使該涉嫌人屈服於調查局的威力,招認出與事實不相符之自白書,製造出一些錯、冤、假案。
另外一個問題是,儘管調查局可能會依法申請監聽票,但是這種監聽行為可能是沒有期限的,可能已經先暗中監聽了一段時間才申請,有時就算所申請的時限早已超過了,線還是照樣一直掛著。如果真的發現犯罪的證據時,就或是以過時的監聽票充數,或是申請新的監聽票,但用舊的監聽證據抵充,問題的根源在於調查局在監聽期間結束後,不論有沒有發現證據,都不會通知被監聽的人,有許多人已經被監聽了很長的時期而渾然不知,而這些所有的監聽資料,即使根本就沒有構成犯罪的證據,但是還是隨時有可能被調查局拿來當作施加打擊或恐嚇被監聽人的工具,這是從戒嚴時期以來,一直默默存在的白色恐怖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