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憲法的規定上,監察院具有絕對的監察權力,職司調查、糾正、彈劾、糾舉、巡查、監
試審計、及申報財產等公權力。原則上可以指揮調查局等情治單位進行調查偵辦,但是因為在
實際的調查工作行使上,握有實權的卻是調查局,因為調查局才具有實際進行調查的能力,而
在情治黨已濫權坐大,嚴密控制台灣所有層面的政治現實之下,監察院不但不能順利指揮調查
局偵辦案件,甚至還要隨時受到調查局的要脅。在監察委員當中,貪污舞弊的不在少數,但是
先前蔡慶祝監委遭到調查局移送偵辦,實在可以說是劉展華針對他所施的一種懲戒警告,也是
情治黨對監察院所施加的一種「殺雞儆猴」手段。這種情治黨可以任意要脅監察委員的事實,
才是監察院所以一直功效不彰的根本原因。
有關監察委員的產生方式,原本規定是由省市議會中所推選出來的,一九九二年五月起,
修改成由總統提名,經過國民大會的同意而產生。不論是經由何種方式所產生的監察委員,在
情治黨嚴密控制下的台灣政壇,對於可以主動提出法案,擁有彈劾、糾舉、調查、及審計等大
權的監察委員,必然也會更加的予以掌控,也就是說,這些監察委員的人選,基本上都要是各
情治單位所能夠掌控的人,甚至是遵照情治黨所提出的參考名單來提名。由代表反對勢力的政
黨或團體中所產生的監察委員,事實上都要先經過情治黨的「認可」,或者實際上就是由情治
黨所培養出來的人選。
依照規定,監察院可以指揮調查局來協助辦案,但是在實際上,監察院和情治單位之間的
關係,早就已經主客易位了,監察權有時反而成為情治黨在發動政治鬥爭謀略時,可以隨時靈
活運用的一個有力工具。監察院不但不能對調查局有所約束,反倒是監察委員經常要受到調查
局的威脅。劉展華利用偵辦蔡慶祝監委涉及貪污的案件,藉以對監察院施以下馬威的情形,就
是一個最好的例子。
前調查局第一處副處長李世傑,在《調查局研究》一書中曾經提到,當初民社黨的資深女
監委李緞,就是調查局的線民,而在往後的監察院生態之中,這種為虎作倀的情形只會更加變
本加厲,不可能會有所收斂。因此,向監察院提出的檢舉案件,如果是涉及情治黨不法的行為
時,不但往往都會「查無實證」,到最後落得不了了之的下場,還可能因為監察委員故意洩漏
案情,使檢舉人遭受到情治黨的斷然報復。
前監察院長王作榮雖然是媒體的最愛,對於許多事情都會發表評論,也時常口口聲聲的說
要打老虎。但是在監察委員全部都在為情治黨效忠的情況之下,怎麼可能斷絕官官相護、弊案
連連的情況?他只會一再的透過媒體喊話,不能下定決心去根除情治黨的惡勢力,風燭之年的
王作榮老先生,當然也只有一再的放聲高呼「壯志未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