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組織條例中是有個第五處的編制,不過這個第五處的業務在組織條例中明訂的是職司電訊監察、秘密交通與電監器材、訓練、維修的工作。但是調查局卻要這個第五處不務正業,把法定的電監與電監設備維修等業務全部移給了負責科技研發的第六處,而私底下使第五處在暗中搞起了佈建與謀略的秘密工作。
調查局為何要大費周章,自行把這個第五處不按組織條例的規定去作業,而專門搞起了佈建與謀略業務?這是因為調查局的佈建和謀略業務原本就是相當隱密的工作,就是需要在原有的組織條例中,夾帶隱藏著一個這種見不得人的黑單位,利用合法掩護非法,以「移花接木」、「暗渡陳倉」的方式,暗中搞起控制台灣社會、迫害台灣人民人權的傷天害理行徑!
但是調查局底下的單位那麼多,為甚麼這個負責秘密任務的黑單位,會特別選擇放在第五處呢?這和第二次大戰中,德國設立了「第五縱隊」(fifth column)這個代表負責敵後秘密情報工作的專有名詞有關聯,調查局特別把這個黑單位設在第五處,隱約中也已影射出它的業務執掌內容。如果再深入探討一下,這也正是調查局一種「實者虛之,虛者實之」的謀略好戲,一般外人在正式的組織條例上,絕對看不出第五處是負責佈建和謀略的業務的;但是,對內行人而言,放在第五處,似乎又透露出這個單位之業務職掌的玄機。不過,對於前面所提到的「敵後」兩個字,調查局內部對它究竟是如何去定義,實在很值得我們一再仔細地去推敲琢磨。
第五處在調查局的各單位(可以說也是在絕大部分公家單位)中,最為特殊的一點,就是它的財務管理制度,一般正常公家單位的財務支出,都要先擬具公文,向上級申請核准之後,才能從財務單位將款項提撥下來支用。唯有第五處的財務結構是截然不同的管理方式,它是在手上就預先掌握一筆龐大數量的款項,可以隨時直接撥出運用,不必先經過請款的手續,也就是說,它的財政幾乎是完全獨立、不受上級監管的。而且它的支出也是秘密的,不要說調查局的預算沒有人敢去查,就算是調查局局長本人,都未必有辦法查清楚第五處的所掌握的經費預算。當然,它的龐大黑錢,必定是要由調查局所有其他單位分攤,負責幫忙浮報挪用。除此之外,就筆者當初的接觸了解,國防部的預算中,也會固定夾帶有一筆龐大的金錢,直接撥給第五處運用,此外,例如公賣局、鐵公路、外貿協會、農林廳、救國團等各公家機構或公營事業等財源豐富的單位,私底下所直接進貢的金錢和提供的資源,都不是一般的小數目。一般人若不相信調查局會有足夠的財力去佈建十萬名以上的線民,只要從第五處的豐盛財政來源和可動用的龐大資源去推敲,應該就不會再有太多懷疑了。
而且,有時一般外勤處站的線民費還會被總局苛扣,外勤調查員經常都要另闢財路,挖東牆補西牆,或者利用職權上的方便,讓線民享受到與調查員結交合作的好處。簡單的舉例說明,有許多特種的違規行業,例如賭博電玩、牛肉場、地下酒家、賓館、理容院、色情KTV等,如果沒有「夠力」的調查員或高層警官在後面關照,肯定會經常遭到警方掃蕩,而這些靠特殊行業吃飯的人,對調查員當然也多少會有所孝敬,這些包娼包賭的違法特權,經常是調查局全面控制地方狀況的利器之一,也是難以估算的財源收入。
此外,調查局各處的工作職掌,經常都會由高層的人加以靈活的調度變化,目的是不讓任何單位或人員,對某一件謀略的運作有太多的了解,第五處雖然是負責謀略的工作,但是有時第三處也會在政治偵防的工作上,牽涉到一部份的謀略作為,像有名的構陷余登發和黃信介的謀略,大部分是由第三處的人所負責設計,像主其事的葉肇祥、鄭明順、以及翁文維等,都是三處出身的。反倒是五處可能因為牽涉到的機密業務太多,功高反而能震主,會為居上位者所忌諱。因此,一般能當到第五處的處長時,就已經算是達到仕途的最高點,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五處處長再升任局長的例子。
有關調查局第五處的佈建與謀略工作,及如何利用職權,打擊異己、製造白色恐怖,在後面章節還會有詳細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