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革时期民族政策:
实际行动:
1、撤销各级民族工作部门。
2、取消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取消少民的自治权。撤消很多民族自治地方,或肢解、代管。撤消自治机关,使绝大多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瘫痪。1975年宪法中删去了自治权的具体规定,架空民族区域自治。
3、取消少民干部政策,打击少民“干部”。内蒙古的“新内蒙古人民革命党”案,延边州的“判国暴乱案”等,整治了大批不安分的少民“干部”及平民,撤消了培养少民干部的院校和训练班,停止培养少民干部的工作。
4、取消民族宗教政策,各级宗教工作部门几乎全部被撤消,各宗教组织的活动被停止。多数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设施被毁坏、拆除、关闭或改作它用,大批宗教经书、法器和宗教用品被焚毁,一些宗教界人士有的被整治、判刑监禁。
5、取消民族文化教育政策,否定少民文学。取消了少民教育的一系列特殊措施,停办很多少民大、中、小学校。公开禁止使用少民语言文字,取消一些少民文字的推行工作。撤消少民语文翻译出版机构、少民语文机构,停办少民文字报刊,烧毁许多少民文献资料、文物、古籍,少民语文专业人员改行。整治文艺界一些知名的少民学者、“艺术家”。
6、取消民族风俗习惯政策。强迫少民改俗;禁止少民过传统节日;禁止穿戴少民服饰和首饰,强迫改装;禁止跳少民舞蹈;压制少民生活方式。
指导思想:
1、民族工作部门执行了一条“投降主义、修正主义路线”,各级民族干部执行了“刘少奇的修正主义路线”和“投降主义”。全盘否定建国以来的统战、民族、宗教工作。
2、民族区域自治是搞分裂、搞独立王国。
3、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一些少民是“黑线”制造的假民族,讲民族特点和民族差别就是制造民族矛盾,就是搞民族特殊,就是反对民族融合。
4、“民族问题已经解决了,民族学校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少民语言无用、落后,少民文献资料、文物、古籍是四旧。
5、少民风俗习惯是陈规陋习和四旧、迷信活动,少民歌舞是异国情调,少民生活方式是资产阶级生活方式、阶级斗争新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