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學生自主學習實施規範
臺中市立清水高級中學學生自主學習實施規範
107.6.29校務會議通過訂定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2月2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148749B號令訂定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規劃及實施要點」。
二、目的: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核心素養之自學精神,從而養成學生自主學習之態度。
三、原則:
1.學生於就學三年內至少需完成18節之自主學習,且在一學期或各學年內執行完畢。
2.學生進行自主學習需在開學前向學校提出自主學習計畫(自主學習計劃空白表格:Word檔、PDF檔),計畫項目應包括學習主題、內容、進度、方式及所需設備,並經教師指導及家長同意後實施。
3.學生自主學習可以安排實作實驗、閱讀心得報告、專題製作、實察體驗或其他學習活動。
(1)實作實驗:進行自然科學領域之實作實驗、科技或其他領域之實作,培養核心素養。
(2)閱讀心得報告:閱讀書籍期刋,節錄相關摘要,做成一篇心得報告。
(3)專題製作:擬定專題,進行研究,培育學生研究之能力。
(4)實察體驗:申請至公務機關及與學校簽署合作關係之民間單位,進行實察體驗,並將所見所學書寫成心得報告,促進其對職場之認知。
(5)其他學習活動:未列於上述之範圍,學生自主提出,經學校審查通過者。
4.前項所述各款得安排教師指導學生,教師指導之學生每班別不得低於12人。
5.學生進行實察體驗應考量車程,不可因車程延誤其他課程的學習,並須在計畫中敘明實察之地點及週次。
6.實作實驗之自主學習,考量其安全性,須有指導教師在場指導。
7.其他學習活動需考量學校之師資、設備及學生學習的安全方可通過審查。
四、輔導管理
1.學生自主學習計畫申請與審查,辦理原則:
(1)自主學習計畫以學期為單位申請。
(2)高一新生於開學前提出自主學習計畫申請,舊生於指定時間提出申請計畫。
(3)申請及審議流程如下
①學校於開學前辦理學生自主學習計畫申請說明會,於收集學生申請計畫後,進行項目及格式審查。未通過審查者,於收到通知後2日內補交複審。
②學校將項目及格式審查通過者造冊,連同申請書送學生計畫審議小組實質審查。
③學生計畫審議小組審查通過者,經自主學習推動委員會複審確認。
(4)學生自主學習計畫審查需於開學前完成,並公布結果、實施。
(5)學生自主學習成果得列入下次申請實質審查之參考。
2.學校得視學生自主學習需要,排定指導教師,其指導原則如下:
(1)協助學生自主學習計畫審查。
(2)負責學生自主學習出缺點名與通報,按月檢視學生學習記錄與了解進度。
(3)協助辦理學生自主學習成果發表,檢核學生自主學習成果是否完成。
(4)指導教師可提供學生諮詢。
(5)指導教師指導學生支給鐘點費。
3.未成班之自主學習,在校園內者由相關單位負責學生的出缺席,校園外之自主學習則需取得家長同意書並與學生前往自主學習之單位取得學生出缺席之紀錄。
4.自主學習場地由相關單位安排與公告。如學生於學習中,經場地或設備主管單位及指導教師同意後,得使用其他場地或設備。如需使用實驗室及設備,需由教師陪同下進行。
5.學生自主學習成果得於導師、指導教師或學生輔導諮詢小組協助下,列入學生學習歷程檔案。
6.學生自主學習期間,需遵守學校規範,不得以自主學習為由拒絕參與學校活動。
五、本規範提校務會議討論後,陳請校長核定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