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助金額(得視個案增加)← 國內學校培育金額:貳拾萬元 /人(每學年)
特殊才能組音樂領域中家境清寒之學生,如有購置樂器需求,可於申請時提出購置計畫,由本會專案審查,培育金額每人每學年合計最高上限為新台幣貳拾肆萬元。
( 獎助項目及金額得視受培育學生之學雜費、書籍購置需求、國內外生活費等實際狀況個別評估核給。 )
申請期間:每學期受理申請(上學期收件至九月底截止;下學期收件至三月十日截止,郵戳為憑)。
適用對象:(貳、培育對象 二、特殊才能組)
(一)在音樂、美術、舞蹈、戲劇等表演相關領域,表現優異,且近三年曾參
與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或國內全國性個人比賽,並取得前三名或特優獎
者。
(二)於教育部公布之最新年度全國運動會競賽規程刊載之體育競賽種類中,
個人競賽項目成績表現優異,近三年曾入選國家代表隊或培訓隊,或曾
參與國際性具規模之比賽以及國內由中央政府主辦之全國性個人競賽項
目,並取得前三名或特優獎者。
( 三 ) 符合培育條件之申請者中,若家境清寒或突遭變故者優先錄取。
申請方法:
1 請詳閱設置及管理辦法,
2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資料後,逕向本會提出申請
(1)申請書。
(2)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最近三個月內)。
(3)申請人自傳 (含個人求學歷程、生涯規劃、家庭經濟環境、社會服
務看法、如何運用本獎助學金等。
(4)指導老師(或所長)推薦書。
(5)在學證明。
(6)資賦優異證明:
除歷年成績單外,並需檢附參與比賽得獎證明及最具代表性之作
品或演出、表現(靜態部分提供照片、圖稿或幻燈片等;動態部
分提供個人演出、作品、比賽或專長活動項目之動態紀錄影片)。
(7)足以證明家境困難之相關文件。包含但不限於(中)低收入證明、
財稅證明等相關文件。
(8)若有公益服務之證明文件,可提出供評審參考。
(9)其他足以證明所列狀況之文件。
送審資料經查若有不實或者提供作品並非本人演出或創作作品,將取消其資格,且限制往後不得再提出申請;若已培育者,需如數繳回已培育之獎助學金。
(10) 及 【線上問卷:獲獎助通知調查】
3 將【申請單】連同所需 " 證明資料 " 送教務處註冊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