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肢障者子女,係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障別為肢障者(第七類),障礙程度為中度、重度、極重度之子女,就讀大學、專科丶高中、國中丶國小者,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具有學籍學生,學年成績平均60分以上,在法定修業年限內予以獎助。
奬助金額:
以戶為獎助單位,由本會董事會審核,評定每戶清寒點數,按照該年度籌募之總獎助金額,比例公平發放各戶獎學金。
申請時程:
©申請:即日起~10月15日(郵戳為憑) ©初審: 10月16日~25日
©決審:11月2日召開董事會 ©頒獎典禮:12月1日
詳細內容及相關申請文件請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