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計畫目的
為提供全國清寒及優秀之新住民及 子女適當關懷扶助及獎勵,鼓勵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證照、培養特殊優秀學生才能,增加社會競爭力,爰辦理本計畫。希望透過獎助勵學金的發放,協助減輕其家庭生活負擔,同時激勵其努力向學,達到為國家人才培育奠基目的。
二、 指導、主辦及協辦單位
(一) 指導單位:內政部
(二) 主辦單位:內政部移民署下稱本署
(三) 協辦單位:教育部、勞動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三、 受理及獲獎公告期間
(一) 系統報名期間:113 年 2 月 22 日 至 113 年 3 月 22 日
(二) 紙本申請 資料收件 截止日:113 年 3 月 29 日
(三) 獲獎名單公告:預計 113 年 5 月底
(四) 以上時間如有異動,將於本署網站公告
四、 申請人資格定義
(一) 新住民:
1. 現或曾與我國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及因婚姻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且在臺合法居留、定居設有戶籍者。
2. 且現就讀於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含進修學校 、大專院校、碩士班及博士班不含選修課程、學分班 之在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者。但申請新住民證照獎勵金者,無須具備在學身分。
3. 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勵學金者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除外 。
(二) 新住民子女:
1. 前款新住民之在臺已設籍子女。
2. 且現在臺居住,就讀國內公、私立國小含以上 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
3. 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勵學金者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總統教育獎勵金及特殊才能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另領取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低收入戶清寒助學戶清寒助學金)。
(三) 以上如遇有特殊情形,視個案認定。以上如遇有特殊情形,視個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