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聯合微國家組織(F.U.M.O.)
第一章 會議
第一節 例行會議
第一條
會議,係指例行會議與緊急特別會議及其他經法定程序所召集各成員國或觀察國進行之討論、表決之集會。
第二條
除遇有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或於會前成員國總額二分之一(含)以上連署要求不召開,則應於每三周舉行一次例行會議。
第三條
一、線上會議應在組織Discord伺服器中之議事中心中舉行,但可根據與會國之決議或一半以上成員國或觀察國代表的要求在其他地點舉行。
二、其他線上會議地點之選擇,以多數與會國得以使用之電子軟體或可達成之方式為限。
三、線下會議地點由全體理事國代表團與秘書處共同決定之。
第四條
除特別規定,例行會議之議程,應至遲於開會前四十八小時以公告或以任何有效之形式通知所有成員國及觀察國。
第五條
各成員國得以動議之方式決議在任何會議期間暫時休會,並可在之後經秘書長或副秘書長提前二十四小時公告後重新會議。
第六條
會議結束後,秘書長或副秘書長應製作公告將討論結果或表決結果進行公布。
第七條
一、參與會議之成員國代表團數若未達到全體成員國數量三分之一或以上,則該會議之討論或表決視為無效。
二、若會議開議後有代表或任何與會人員提出人數不達第一項之要求者,大會主席應通知各代表,若十五分鐘內狀況未改善,則由大會主席宣布改開談話會或休會待續。
三、若連續三次會議中成員國出席情形未達第一款規範之情形,則下一次會議至有一次會議達第一款規範之標準前,本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皆視為無效。
第二節 緊急特別會議
第八條
緊急特別會議,可由半數以上成員國提案或書面聯署後設定日期和議題,或應理事會之要求,由主席召集。
第九條
秘書長或副秘書長應理事會之要求召開緊急特別會議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前通知全體成員國。
第三節 主席
第十條
主席負責主持會議。
第十一條
一、若有主席不得主持會議之情形,則由其指定一成員國代表為臨時主席。
二、若主席不得主持會議之情形連續超過三次,則由各成員國與觀察國代表選舉一長期代理主席至主席得以重新主持會議。
三、若有主席不得主持會議且未指定代理人之情形,則由各與會國代表選舉一臨時主席。
第十二條
若發生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則主席之任期計算暫停。
第十三條
主席應回應各代表於會議中所提出之程序問題。
第十四條
一、 若有認為主席不適任之情形,則得於其上任一個月後,由成員國代表或觀察國代表提起不信任案。
二、不信任案同意票大於不同意票之情況下,視為通過;如若不然,則三個月內不得對同一人重新提起。
第十五條
若有議案無人討論之情形,則主席得徵詢各與會代表同意後,跳過對該案之討論。
第十六條
若有議案類型相似或可一併討論或表決之情形,則大會主席得於徵詢各代表同意後合併提案之討論與表決。
第十七條
主席得決定各議案之討論與表決時間。
第十八條
會議中,所有代表之發言有與會議之內容無關或有對其他代表發表人身攻擊、誹謗或冒犯性及汙辱性言詞,屬不符合規程,大會主席應對該類行為進行制止。
第二章 議程與議案
第十九條
一、例行會議之議程,除特別規定,依序如下:
(一)入協案;
(二)升格案;
(三)各國提案;
(四)各代表動議。
二、於各國提案流程,大會主席得視情況將性質相同或相似之議案排於相近議程。
三、各國提案中選舉、修憲案、其他涉及國家席位變動之議案及前一次會議未審完之議案應優先審議。
第二十條
例行會議的議程由秘書長或副秘書長根據成員國及觀察國之提案與入聯案起草,並至遲在會議召開前四十八小時,以公告或以任何有效之形式通知所有成員國及觀察國。
第二十一條
緊急特別會議的議程應限於聯署或提案之代表所要求討論或表決之內容。
第二十二條
會議中能夠投票的成員國可經由半數同意後對議案進行修改。
第二十三條
議案,係指入協案、升格案、各代表所提出之提案與動議。
第二十四條
除未按格式提出議案者,得不排入議案討論外,對於提出之議案皆應納入議案討論及決議。
第二十五條
各議案之討論與表決時間不得小於五分鐘。
第二十五條
除緊急特別會議外,於會議開始前之八十四小時前所提出之議案,視為該次會議所需審議之議案。
第三章 投票
第二十六條
會議表決應由主席裁定,使用以下表決方式則一執行:
(一)Discord機器人投票;
(二)共識決;
(三)唱名決;
(四)舉手表決;
(五)若於Discord以外軟體或平台,則應視情況運用該軟體或平台之投票功能。
第二十七條
共識決之進行,應由各代表進行明確表態後方視為有效。
第二十八條
主席宣布開始投票後,除與實際投票、口頭投票及有關的程序性問題外,任何代表均不得中斷投票。
第二十九條
如果對提案有修正案,則應首先將修正案付諸表決或討論。
第三十條
如果在同一問題上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提案,除非議事中心另有決定,否則應按照提案的順序將其付諸表決。
第三十一條
選舉之投票,有票數相等之情形,除有其他相關規範規定,則應於投票結束起六十分鐘內重新付諸表決。
第三十二條
所有議案之投票,同意票應大於反對票,否則該議案應視為被否決。
第三十三條
任何提出議案或動議之國家代表團,得於其提出之議案付諸表決前撤回該案。
第四章 動議和問題
第三十四條
代表們在討論任何事項時若提出程序問題,主席應立即根據議事規則對程序問題作出裁決。
第三十五條
提案和修正案送交提案區或於大會中提出臨時動議審議,否則不得在大會會議上討論或表決任何提案。
第三十六條
代表們於會議中個人權益受到侵害或不適者,可向大會主席提出個人權宜問題反映,大會主席應立即作出裁決。
第三十七條
議案之修正動議,其討論與表決次序應優先於主動議,若通過,則繼續審議主動議。
第三十八條
攸關國家席位之變動議案如國家席位升格案、國家席位降格案、理事國選舉及罷免案、國家席位代表權問題決議、邀請入聯案等均不得於例行會議中之臨時動議程序提出及決議。
第三十九條
一、代表對於主席裁定停止討論之決議,認為討論實際上仍不夠充分時,得提出動議,要求繼續討論。
二、代表亦得提出動議,在認為討論足夠充分時,要求主席裁定停止討論。
第四十條
代表得提出動議,要求將當前議案擱置,移至下次例行會議進行審議。
經出席成員國決議通過,始得擱置議案。受擱置之議案應納入下次大會之議案討論,其討論順序應於各國提案流程中優先審議。
第五章 出席登記
第四十一條
主席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進入出席登記環節。
第四十二條
未登記與會者或因故不予出席者視為缺席。
第四十三條
未登記出席之代表,不得於該次會議當中進行投票或補登記之行為。
第六章 施行、修正和解釋
第四十四條
秘書長得請秘書處成員暫代本議事規則規範之秘書長職權。
第四十五條
本議事規則可就代表提出修正案後,由與會的成員國半數表決後加以修正。
第四十六條
本議事規則之解釋,由秘書長負責。
第四十七條
本議事規則之修正案通過後,於下次會議及往後適用之。
修改歷史
第一版
於第八次組織例會決議訂定通過
起草人:成田路、巴瑟特·門羅·德·亞莉亞娜、悠人日下
第二版
於第八次組織例會決議修改通過
起草人:成田路
第三版
於第二十次組織例會決議修改通過
起草人:成田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