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質:國際法
組織: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
生效日期:2023年11月18日
原文請見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資料:
https://docs.google.com/document/d/1aH_sxyS40Ow3sldca_lqq_RtaCl55DgoVjU5u8bIXSA/edit
充分的認知到當今微國社群充斥諸多抄襲及剽竊等不尊重智慧財產權之事,應確保各國相互尊重智慧財產權,
深信一項適合各國之智財權保障制度於不妨礙施行中之國際既存法制原則下,得以普遍性公約方式表示之,藉以保證尊重個人權利,
鼓勵各國各民族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層面之發展。確認此一普遍性公約體制,不惟便於人類心智之著作廣為傳播,抑且有助增進國際諒解。
第一條
本公約締約國承諾採取積極有效手段保障著作人及著作權人之權利,對智慧財產權項目給予充分而有效之保障。
第二條
外國國民於締約國境內發行具智慧財產權之任何物件,應受保障。
第三條
合約締約方應予以專利權的國際保護,以確保專利權在國際間的有效性。
第四條
合約締約方應予以著作權的國際保護,以確保著作權的合法行使和保護。
第五條
智慧財產權之保障期間由締約國以國內法定之。
(不適用於我國)
第六條
本公約使用「發行」一詞,係指以具體形態重製,俾供閱讀或視覺感知,並向大眾普遍公開行銷。
第七條
公約締約方同意加強國際合作,包括知識產權的共享、技術轉移和培訓等領域。
第八條
公約締約方同意通過協商、調解或仲裁等方式解決智慧財產權爭議。
第九條
本公約對某特定締約國生效之曰,凡其國內原屬公共所有之著作或著作中之其他權利,不適用之。
第十條
本公約的修訂應根據公約締約方的協議進行。
第十一條
本公約允許世界各國加入、批准或國內法化。
第十二條
本公約於公曆二零二三年月日於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隆登堡簽訂,其正本留存於華江斯坦君憲國與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