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名稱:卡特蘭民主共和國憲法
法律效力位階:憲法
沿革:
2022年6月26日 開始制定
2022年7月26日 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2023年2月14日 修正
2023年6月27日 修正
2023年7月16日 修正
2023年8月30日 修正
2024年6月7日 修正
現狀:施行中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人民決心,為了我們和我們的後代,為了祖國的繁榮昌盛,為了社會的和平安寧,為了消除獨裁專制和戰爭,為了把Niguolaia同志開創的革命事業進行到底,特為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制定本憲法。
本憲法是卡特蘭民主共和國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人民民主專政的保證,是社會主義建設的保障,是對法治制度的確認。全國各族人民、政黨、社會團體、企業、組織,都有遵守本憲法並樹立憲法最高權威的義務。
第一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多黨制社會主義國家。
第二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第三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的領土,以歷史以來的固定範圍為準。
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議,不得變更領土。
第四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國家保障所有民族的合法群體和利益,維護各民族之間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係。
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分裂的行為。
第五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通過立法和其他手段,保障法治社會的正常運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均不得與憲法相牴觸。
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享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依法追究,確保社會主義法制與革命事業的正常運作。
第六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採取自下而上的計劃經濟。
國家與工人階級、資產階級、社會團體共同協商,瞭解全國各方面的需求,制定經濟政策。
第七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採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同時,必須防止資本主義復辟。
國家通過立法、教育、鞏固經濟結構等手段,嚴厲打擊資本主義制度,確保國家不受資本主義的侵蝕和操控。
國家致力推進公民收入平均,縮小貧富差距。
第八條
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受國家和法律保障。
第九條
社會主義公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第十條
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第十一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是世俗的無神論社會主義國家。
國家實行政教分離制度,禁止將任何宗教定為國家宗教。
第十二條
國家通過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加強社會主義文化建設。
國家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的美德,在人民中進行共產主義、國際主義、愛國主義的教育,進行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教育,反對資本主義和封建迷信思想。
第十三條
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的文學藝術事業、新聞媒體事業、出版發行事業和其他文化事業,開展群眾性的文化活動。
國家保護名勝古蹟、文物和歷史文化遺產。
第十四條
一切國家機關實行精簡原則,簡化和提高行政效率,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反對官僚主義。
第十五條
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懲處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十六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的武裝力量,應當以保衛國家安全、捍衛世界和平為目的。
一切主動侵略其他國家的行為、以武裝力量作政黨鬥爭的行為,都是違反憲法的行為。
國家保證武裝力量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全面建設現代國防。
第十七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的行政區劃劃分如下: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縣、自治縣、市;
(三)鄉、鎮、民族鄉。
自治區、自治縣、民族鄉屬於民族自治區。
第十八條
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
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第十九條
國家保護在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在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必須遵守卡特蘭民主共和國法律。
對於因政治原因要求避難的外國人,可以給予受庇護的權利。
第二十條
國家提倡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倡富強、民主、文明、和諧;提倡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提倡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的優良傳統。
國家維護和發揚本國文化傳統。
第二十一條
凡擁有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公民。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得以種族、膚色、學歷、語言、性別、社會身分等歧視任何公民。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也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公民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削奪政治權利的人和精神病人除外。
第二十三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公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出版、新聞的自由。
第二十四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或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障正常的宗教活動。
第二十五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公民有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罷工的自由。
任何集會、遊行、示威和罷工,都無需獲得批准或許可。
除非集會、遊行、示威和罷工以暴力形式進行,危害社會秩序,否則不得鎮壓之。
第二十六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害。
禁止以任何方式,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二十七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害。
第二十八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公民有接受審判和為自己辯護的權利。
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非法拘禁任何公民。
第二十九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三十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公民的秘密通訊自由不受侵犯。
第三十一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公民有健康生活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公民有批評國家機關、向國家機關提出建議的權利,有信訪的權利。
任何國家機關對於公民的批評、建議和控告,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嚴禁打擊報復陷害。
第三十三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有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四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公民有從事文藝創作的自由。
國家保障文藝創作,發展和準備一切條件。
第三十五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公民有擔任國家工作人員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修養的設施,規定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七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公民有遷徙的自由,有離開卡特蘭民主共和國的自由,有依照法律取得旅行證件的權利。
除非受到法律制裁,否則可自由離開卡特蘭民主共和國,無需特別批准。
第三十八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公民有自由戀愛和婚姻的權利。
第四十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時,受到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打壓的,有依照法律規定向國家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一條
國家保障居住在外國的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二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時,不得侵犯他人的自由和權利。
第四十三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公民有遵守法律的義務。
第四十四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公民有保守國家機密的義務。
第四十五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公民在戰時有保家衛國、抵抗侵略的光榮義務。
第四十六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卡特蘭民主共和國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卡特蘭民主共和國的立法機關。
第四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全國人民選舉產生。
第四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半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3日前,必須舉行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如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成員2/3以上多數同意通過,可以推遲選舉。在非常情況結束後7日內,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被卡特蘭民主共和國主席解散後,必須在被解散後的7日內進行補選。
原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將繼續擔任職務至補選後第一次會議召開。
第四十九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兩週舉行一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召集主持。如果超過1/3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舉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第一次會議,必須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卡特蘭民主共和國主席、國務院和監察院院長。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應當自行制定議事規則。
第五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一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若干人。
第五十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行政或其他法律;
(四)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
(五)選舉卡特蘭民主共和國主席;
(六)選舉國務院;
(七)選舉各級法院院長、各級檢察院檢察長;
(八)選舉各級監察院院長;
(九)變更領土範圍;
(十)決定與外國建交、斷交;與外國締結或廢除條約;
(十一)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二)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
(十三)決定國家進入緊急狀態和戒嚴;
(十四)應當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
(二)卡特蘭民主共和國主席;
(三)各級法院院長、各級檢察院檢察長;
(四)各級監察院院長。
第五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依照法律規定,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出席大會會議、投票、表決。
第五十四條
全國人能代表大會不得制定以下法律:
(一)非促進國家或公共利益,而限制基本人權的法律;
(二)違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自下而上的計劃經濟的法律;
(三)其他違反本憲法確立之基本原則、與本憲法相牴觸的法律。
第五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同意,不受逮捕或刑事追究。
第五十六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主席的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第五十七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主席是國家元首,對外代表卡特蘭民主共和國。
第五十八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主席行使以下職權:
(一)領導國務院;
(二)統率全國武裝力量;
(三)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公布法律,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態、宣布國家進入戰爭狀態、宣布戒嚴,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發布命令;
(四)決定特赦、大赦;
(五)解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六)任命國務院各部部長和國務委員;
(七)對外進行國事訪問;
(八)接受外國使節;
(九)派遣、召回駐外使節和代表。
第五十九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主席在任期間,除非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否則不受刑事追究。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主席在任期間,不得同時兼任司法、監察職務。
第六十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主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辭職:
(一)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長期不能履行職務的;
(二)在90日內連續兩次解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
第六十一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主席缺位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在補選以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暫時代理卡特蘭民主共和國主席職位。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主席因個人或其他原因,短期內無法履行職務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暫時代理卡特蘭民主共和國主席職位。
第六十二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主席就職至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卡特蘭民主共和國主席就職為止。
第六十三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國務院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六十四條
國務院由下列人員組成: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主席一人,
各部部長若干人,
國務委員若干人(可不設)。
國務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國務院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任期間,不得同時兼任司法、監察職務。
第六十五條
國務院的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第六十六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法律,處理國務;
(二)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修改行政法規,發布行政決定和命令;
(三)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
(四)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教育、文化、科學、衛生等行政事務;
(五)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六)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縣、自治縣、民族鄉、市的建置和劃分;
(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七條
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第六十八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法院是國家的司法審判機關。
第六十九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設最高法院。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高級法院。
縣、自治縣、市設中級法院和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領導下級各級法院。
不得設置特別法院。
第七十條
法院審理案件,一律公開進行。
第七十一條
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立法機關、監察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七十二條
高級法院對最高法院負責。
中級法院對高級法院負責。
地方法院對中級法院負責。
第七十三條
各級法院設院長一人,法官若干人。
法院院長、法官必須依照法律進行審判,不得非法打壓政敵或持不同意見的人。
除非法院院長和法官辭職、涉嫌違法犯罪、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罷免或被監察院彈劾,否則法院院長和法官可終身擔任職務。
第七十四條
最高法院除獨立行使審判職權外,還獨立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憲法、法律;
(二)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國務院制定的違反憲法的法律、行政法規、行政決定和命令。
最高法院以下的各級法院有撤銷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違反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法律、行政法規、行政決定和命令的權力,有解釋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的權力。
第七十五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管機關和司法檢察機關。
第七十六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設最高檢察院。
最高檢察院領導下級各級檢察院。
第七十七條
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立法機關、監察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七十八條
各級檢察院設檢察長一人。
除非檢察長辭職、涉嫌違法犯罪、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罷免或被監察院彈劾,否則檢察長可終身擔任職務。
第七十九條
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便更好的執行法律。
第八十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監察院是國家的監察機關。
第八十一條
監察院由下列人員組成:
院長一人,
監察委員若干人(可不設)。
第八十二條
監察院的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第八十三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設最高監察院。
最高監察院領導下級各級監察院。
第八十四條
監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立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監察院辦理職務違法犯罪案件,應當與司法機關、公安機關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第八十五條
監察院行使以下職權:
(一)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及浪費國家財產等職務違法犯罪的行政官員進行調查;
(三)依法對違法違紀的公職人員進行處置;
(四)依法對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
(五)依法對履責不力、失職失責的行政領導人員進行問責;
(六)依法將涉嫌犯罪的行政官員,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第八十六條
監察院有權彈劾涉嫌犯罪的下列人員: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
(二)卡特蘭民主共和國主席;
(三)各級法院院長、各級檢察院院長。
第八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縣、自治縣、市設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民政府。
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民政府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第八十八條
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地方的立法機關。
第八十九條
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該地區的人民選舉產生。
第九十條
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第九十一條
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在該地區內行使以下職權:
(一)保障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實施;
(二)通過和發布決議;
(三)審查和決定地方的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和其他建設;
(四)應當由地方最高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九十二條
地方人民政府行使以下職權:
(一)管理該地區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
(二)管理民政、治安等事業;
(三)發布決定和命令;
(四)任命、培訓、考核行政工作人員。
第九十三條
地方人民政府對地方人民代表大會負責。
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
第九十四條
民族自治區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縣、民族鄉的民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和自治政府。
第九十五條
民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其他民族不得擔任該民族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自治政府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
第九十六條
民族自治區自治機關的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第九十七條
民族自治區自治機關行使憲法第八章規定的職權,同時依照憲法規定行使自治權。
第九十八條
民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根據當地情況,自行根據憲法制定法律,報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備案,不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發布的行政決定、命令的影響。
第九十九條
民族自治區的一切財政收入,一律由民族自治區的自治機關安排使用,無需上繳國庫。
第一百條
民族自治區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時,應當使用國家官方語言和該民族的通用語言。
第一百零一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的國旗為藍白黃紅旗,國旗縱橫比例為3:4。
第一百零二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的國徽,中間為土星五號運載火箭,上方為黃色的大五角星,下方為卡特蘭民主共和國的格言和建國日期。
第一百零三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的首都是大京直轄市。
第一百零四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的國歌是《光輝的祖國》。
第一百零五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的國花是梅花。
第一百零六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採用公元紀年。
第一百零七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的格言是「團結,自由,社會主義」。
第一百零八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的官方語言是現代漢語。
第一百零九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憲法,是卡特蘭民主共和國的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行政決定和命令,與憲法相牴觸的,一律無效。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行政決定和命令,與憲法無牴觸而有疑義的,由最高法院解釋。
第一百一十條
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1/3代表提議,並2/3代表出席,同意票數達3/4,再由全國人民公投表決,經2/3以上公民參與投票並過半數通過,始得修改。
第一百一十一條
憲法的修改,自全國人民公投表決的結果公布通過後生效。
第一百一十二條
憲法修改後,法律與憲法沒有相牴觸的,繼續有效;法律與憲法相牴觸的,由最高法院撤銷或返還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改。最高法院返還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改法律期間,該法律暫停執行。
憲法修改後,關於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發布的行政決定、命令的存廢,依照前款規定處置。
第一百一十三條
憲法修改後,本憲法施行時現任在職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及一切國家工作人員,不因憲法修改而失去其職務;但根據修改後的憲法重新選舉或任命其後任者的,即當然失去其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