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國籍法》中若干名詞的解釋
1)鑑於《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國籍法》(以下稱「本法」)中相關名詞的不確定性,為正確理解和適用本法,制定本解釋。
2)我國承認雙重國籍,是指我國承認某自然人擁有兩個或以上國家的國籍。
3)我國承認雙重國籍的條件是,該自然人原所屬國亦承認雙重國籍。
若該自然人原所屬國不承認雙重國籍,則該自然人不得擁有我國國籍。
4)本法第五條第二項「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的」,是指具備我國民間常用語言的人。
5)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述內容,是指現任或現役的我國官員、國家工作人員、軍人。前任或已經退役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