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質:國際法
組織:網路國家社會主義聯盟
生效日期:2023年7月26日
人類之權利,自古以來經常受到各國國家政府之忽視,
而此種情況造就了世界上的種種不平等與迫害。
因此,我們決定制定此一公約,以作為一切國家與人民,皆應努力實現之共同準則與目標。
期許網路世界中的每一個人,能對於人類之權利和自由給予基本之尊重與包容,使這些權利和自由,得以普遍、承認與遵行。
第一條
人人於法律上悉屬平等,無分性別、種族、政治派系、宗教、膚色、國籍、地位、階級、語言,任何人皆得以享受法律之平等保護。
第二條
人皆生而自由,於尊嚴及權利上,均為平等。
第三條
人皆具有理性與良知,因此人與人間應如手足般和睦相處。
第四條
任何人皆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之權利,且不得遭受莫須有之侵犯。
第五條
一切迫害人權之事,如奴隸制度、強迫勞動、思想改造、對於特定族群進行歧視與迫害等情事,應予以禁止。
第六條
任何人皆有被承認為法律上主體之權利。
第七條
任何人於法律所賦予其之權利遭到侵害時,具有享受國家管轄法庭之有效救濟之權利。
第八條
任何人不應被施以一切殘忍不人道之待遇或處罰,抑或遭受無理之逮捕、拘禁與放逐。
第九條
任何人於其權利與義務受審判或遭受控告時,具享受獨立無私之法庭之平等且公開之聽審權利。
第十條
凡受控告者,在未經依法律進行公開審判並證實其有罪前,應視為無罪。
第十一條
任何人於刑事上之行為,於其發生時,依據國家或國際法律等均不構成任何罪行者,應視其為無罪。
第十二條
對於犯罪者之罪行所處分之刑罰,不得重於或輕於既定法律之規定。
第十三條
任何人之私生活,皆不容任何無理之侵犯;任何人為防止此種侵犯,有權受相關法律之保護。
第十四條
人人具自由遷徙及擇居之權,亦有權離去任何國家、歸返其本國。
第十五條
人人皆具享有國籍之權利,任何人之國籍不容任何國家政府之無理褫奪,其更改國籍之權利亦不容否認。
第十六條
人人有思想、良心與宗教自由之權利。
第十七條
任何人之財產不容無理由之剝奪與佔有。
第十八條
人人皆享有主張及發表自由之權利。
第十九條
人人有和平集會結社自由之權,任何人皆不容被強迫隸屬於某一團體。
第二十條
任何人皆享有以平等機會參與本國公務之權利,人民之意志應為政府權力之基礎。
第二十一條
人人有權享有社會保障、個人尊嚴及人格自由之發展。
第二十二條
人人有休息及閒暇之權利。
第二十三條
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享受公平優裕之工作條件與失業之保障。
第二十四條
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權利。
第二十五條
人人有權自由參與社會之文化生活、欣賞藝術、共同襄享科學進步及其帶來之利益。
第二十六條
人人對其本人之任何科學、文學或美術作品所獲得之精神與物質利益,有享受保護之權利。
第二十七條
人人皆有權享受本公約所載之權利與自由。
第二十八條
任何人皆應受到實質平等之對待。
第二十九條
凡人類的各項自由及權利,於不違反公眾利益與國際法、國家法律之情況下,均受到本公約之保障。
第三十條
本公約基於現實世界之《世界人權宣言》 進行草擬與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