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名稱:卡特蘭民主共和國政黨法
法律效力位階:基本法
沿革:
2024年6月7日 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現狀:施行中
第一條
為了確保人民群眾的參政權得到保障,確保社會主義法制正常運作,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內務部屬下的政黨管制局依照本法,處理與政黨相關的事務。
第三條
本法所稱政黨,是指由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公民組成的,基於共同的政治理念,維護民主自由憲制秩序,推薦候選人參與選舉的團體。
第四條
政黨不得有下列行為之一:
(一)背叛祖國,通敵賣國;
(二)以任何形式意圖復辟資本主義;
(三)以任何形式竊據卡特蘭民主共和國領土;
(四)其他違反憲法確立的基本原則、法律、危害國家利益的行為。
第五條
政黨的組織和運作,應當符合民主原則。
第六條
政黨使用公共場地、媒體等,應當受公平對待,不得差別對待。
第七條
政黨成立,應當至少一名申請人向政黨管制局申請成立。
第八條
申請人申請成立政黨,應當準備以下資料:
(一)政黨綱領;
(二)政黨章程;
(三)其他需要準備的資料。
第九條
政黨管制局收到成立申請後,應當儘快作出審批,發給政黨成立證明。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立政黨:
(一)被法院依法削奪政治權利的。
第十一條
政黨的名稱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與現實政黨名稱相同的;
(二)與已經成立的政黨名稱相同的;
(三)容易使其他人誤認為政府機關或社會機構的;
(四)具有歧視性或仇恨性的。
第十二條
政黨的名稱有本法第十一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政黨管制局應當督促其糾正。如其不糾正或糾正後依然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審批。
政黨的標識亦適用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第十三條
政黨有本法第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審批。
第十四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公民有加入及退出政黨的自由。
政黨不得強迫任何公民加入或退出政黨,但依照章程飭令黨員退黨的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
政黨的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政黨的名稱;
(二)政黨的宗旨;
(三)政黨總部所在地;
(四)政黨的組織制度;
(五)黨員入黨、退黨、紀律、飭令退黨、處分及相關事項;
(六)黨員的權利和義務;
(七)黨代表大會的形式;
(八)章程的修改方式;
(九)其他應當載明的事項。
第十六條
政黨應當設置專責單位,負責處理章程解釋、黨員處分等事項。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黨解散:
(一)政黨法定代表人或其派出之代表人向政黨管制局提出解散的;
(二)連續180日未進行政治活動的;
(三)具有其他應當解散的情形的。
第十八條
政黨經召開黨代表大會後,可以根據黨員意願,與其他政黨合併。
合併後的政黨,應當向政黨管制局申報本法第八條規定的資料。
第十九條
政黨管制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察院應當督促其糾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打壓政黨的;
(二)應當審批政黨成立申請而不審批的;
(三)其他違反法律的情形。
第二十條
本法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二十一條
卡國共產黨及其他本法施行前成立的一切民主黨派,在本法施行後,應當依照本法,重新申請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