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聯合微國家組織(F.U.M.O.)
第一條
理事國之選舉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二條
理事國任期及席位數量由聯合微國家組織憲章第五章第三條規範,秘書處需於理事國任期到期時安排理事國選舉。
第三條
理事國選舉於例行會議中辦理,並由大會主席主持之。
第四條
依聯合微國家組織憲章第二章第三條及第四條規範,成員國代表得於理事國選舉議程中於議事中心執行下述權力,若該國為凍結狀態則不得執行下述第一及第三項權力:
(一)提名理事國候選國家;
(二)發言及討論;
(三)投票表決。
觀察國代表得於議事中心發言。
第五條
成為理事國候選國條件為如下:
(一)需為成員國;
(二)經成員國於本辦法第六條之程序一進行時提名;
(三)國家需加入聯合微國家組織不少於一個月;
(四)非為凍結狀態之國家。
第六條
理事國選舉流程如下:
程序一:由各成員國代表討論並提出理事國候選國,此程序不得小於十分鐘;
程序二:進行決議;
程序三:決議結束由勝選之成員國於會後即上任理事國。
第七條
上條所述之程序二採「多票制結合信任決議法」,下述為此決議程序辦法:
(一)每一成員國持有總理事國候選國數量之二分之一(四捨五入至個位數)之初選票數,每票效力相等,得投給數個理事國候選國;
(二)經初選透結算各理事國候選國之得初選票數,由最高票至最低票依序辦理信任案投票,於信任案中同意超過否決方可上任理事國,信任案依序辦理直至理事國席位額滿或獲得最低票之理事國候選國之信任案結束為止;
(三)上款執行後若還仍有理事國空置席位,則使信任案未通過之候選國依初選票高票優先上任理事國直至理事國席位額滿。
第八條
理事國選舉之該次例行會議前兩周至理事國選舉議程前,不得辦理觀察國升格案以及入聯案。
第九條
理事國選舉公告應於安排選舉議程之例行會議之兩周前公告。
第十條
理事國選舉過程中或公布結果後如有異議,得向秘書處提出。
第十一條
有關理事國選舉之其他細則,由秘書處另行制定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聯合微國家組織議事中心決議通過後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