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質:條約
簽約國:卡特蘭民主共和國、東砂民國
生效日期:2025年8月2日
鑑於東砂民國政治領導階層已經無心於微國政治,國內呼籲併入卡特蘭民主共和國的呼聲日益高漲;
確信東砂民國在併入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後,將迎來更繁榮的昌盛時期;
重申對於民族自決的認同,強調國家事務只能由本國人決定,
爰此,卡特蘭民主共和國政府和東砂民國政府各派特命全權代表-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主席 Niguolaia
東砂民國總統 ADavid
經各自國家憲法規定程序決定,代表各自國家簽署此條約。
第一條
自本條約生效之日起,東砂民國併入卡特蘭民主共和國,成為卡特蘭民主共和國的自治區。
第二條
自本條約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東砂民國武裝力量與卡特蘭民主共和國武裝力量進行防務交接工作;防務交接工作完畢後,東砂民國武裝力量解散,由卡特蘭民主共和國武裝力量接管原東砂民國的防務工作。
第三條
自本條約生效之日起,原東砂民國國民將擁有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國籍,成為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公民。
第四條
自本條約生效之日起,原東砂民國的國家機構,按卡特蘭民主共和國憲法的規定改組。
第五條
自本條約生效之日起,原東砂民國參與的國際組織和多邊條約,由卡特蘭民主共和國繼承。
外國政府和原東砂民國簽訂的任何條約,由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議是否繼承。
第六條
自本條約生效之日起,原東砂民國的政黨,應當按照《卡特蘭民主共和國政黨法》重新申請成立;不符合《卡特蘭民主共和國政黨法》規定情形的,應當解散。
第七條
自本條約生效之日起,原東砂民國的法律即刻失效,即刻適用卡特蘭民主共和國的法律。
第八條
如果原東砂民國的公民渴望復國,東砂居民應當按照本條約規定進行獨立公投,並由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議是否同意獨立。
第九條
本條約不影響架空的東砂民國。
第十條
本條約的定義如下:
(一)「卡特蘭民主共和國武裝力量」,是指卡特蘭民主共和國的一切武裝力量,包括卡特蘭人民革命軍、卡特蘭武裝警察部隊及其他民兵組織;
(二)「東砂民國武裝力量」,是指東砂民國的一切武裝力量,包括東砂民國國軍;
(三)其他名詞的定義,根據卡特蘭民主共和國法律進行定義。
第十一條
本條約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