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名稱: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
法律效力位階:普通法
沿革:
2023年4月4日 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2024年5月12日 修正
現狀:施行中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護我國國家、公民、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外交路線,尊重他國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合作共贏。
第三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反對任何霸權主義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涉我國內政。
外國以各種藉口意圖破壞和平,以各種藉口或依據其法律對我國進行打壓、對我國公民推行歧視性或限制性措施,干涉我國內政的,我國有權作出反制。
第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決定將直接或間接制定、決定、參與、實施本法第三條規定的的歧視性限制措施的國際組織、國家、組織、個人列入反制清單。
第五條
除根據本法第四條條規定列入反制清單的國際組織、國家、組織、個人以外,還可以決定對下列個人、組織採取反制措施:
(一)列入反制清單個人的親屬;
(二)列入反制清單組織的管理人員或實際控制人;
(三)列入反制清單國家的元首、政府首腦及其國家工作人員;
(四)列入反制清單國際組織的秘書長、組織成員及各國代表。
第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按照各自職責,對列入反制清單的國際組織、國家、組織、個人,根據實際情況決定給予下列一項或多項制裁:
(一)限制入境;
(二)禁止入境、驅逐出境;
(三)查封、扣押、凍結在我國境內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
(四)禁止或限制該國與我國一切活動;
(五)對進口貨物徵收昂貴且不合理的關稅;
(六)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本法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作出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八條
採取反制措施所依據的情形發生變化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暫停、變更或取消有關反制措施。
第九條
反制清單和反制措施的確定、暫停、變更或取消,由外交部或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發布命令予以公告。
第十條
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反外國制裁工作協調機制,負責統籌相關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協同配合和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職責確定和實施有關反制措施。
第十一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所有組織、個人必須遵守國家所發布的反制措施。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限制或禁止其從事相關活動。
第十二條
所有組織、個人不得執行外國對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公民採取的歧視性或限制性措施。
違反前款規定,侵害我國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我國公民、組織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執行、不配合有關反制措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對於外國國家、組織或個人干涉我國內政,危害我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行為,需要採取反制措施的,按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法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