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微國國際民航組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與宗旨
本組織名稱為「微國國際民航組織(MicroStat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以下簡稱“本組織”),致力於促進國際民航之安全、效率與持續發展,為成員國提供規範指導,並促進各國間之合作與交流。
第二條 法律地位與適用範圍
本組織具有獨立法人地位,並依據本憲章及國際法規,行使職權與義務。適用範圍包括但不限於成員國內之民用航空活動。
第三條 憲章依據
本憲章依據《國際民航公約》第二部分制定,若本憲章未著或與《國際民航公約》衝突之條文,則以《國際民航公約》施行之。
第二章 成員國
第四條 成員國定義
成員國是指理事國、會員國和觀察國。
第五條 成員國資格
任何承認並遵守本憲章之主權國家均可申請成為本組織成員國,經理事會或大會通過後即為正式成員國。
第六條 成員國權利與義務
成員國有權參與本組織之各項活動,並享有於大會中表決之權利。成員國須遵守本組織之規章制度,並積極配合執行各項決議。
第七條 成員國除名
若成員國嚴重違反本憲章或不履行義務,理事會有權提議將其除名,並提交大會表決。除名決議須經大會三分之二以上餐與國同意方可生效。
第三章 組織結構
第八條 大會
大會為本組織之最高決策機構,由全體成員國代表組成,每月定期召開或經提議並滿足公約所定之條件時召開。大會負責審議並通過各項決議及修訂憲章等重大事務。
第九條 理事會
理事會由若干成員國代表組成,負責於大會休會期間執行大會之決議,並監督本組織之日常運作。理事會成員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一個月。
第十條 理事國資格
理事國應為本組織內具有顯著航空業影響力或於航空安全方面有卓越成就之成員國。理事國須積極參與本組織之決策過程,並對執行大會決議負有特別責任。
第十一條 理事國權利與義務
理事國享有於理事會中投票表決之權利,有權提議並審議重大議題。理事國須承擔維護國際航空秩序、促進航空技術發展之義務,並確保本組織之各項政策於其國內得到有效執行。
第十二條 秘書處
秘書處為本組織之最高常駐行政機構,負責執行理事會及大會之決議,秘書長由大會任命,任期為六個月,負責組織內部管理及外部聯絡。
第四章 航空安全與標準
第十三條 航空安全規範
本組織致力於制定並推廣國際航空安全標準,包括但不限於飛行操作、安全管理、事故調查等領域。
第十四條 環境保護
本組織將制定環境保護標準,以減少航空活動對環境之負面影響,並推動成員國落實相關政策。
第五章 成員國間合作
第十五條 信息共享
成員國應於航空安全、技術創新、法規實施等領域進行信息共享,以促進全球航空業之協調發展。
第十六條 國際合作
本組織鼓勵並促進成員國間於技術、資源和人力方面之合作,以應對國際航空業面臨之挑戰。
第六章 決策程序與爭端解決
第十七條 決策程序
本組織所有重要決策須經大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重大決策包括但不限於憲章修訂、組織解散等。
第十八條 投票機制
表決可採用簡單多數或特定比例通過之方式。涉及憲章修訂、組織解散等重要議題時,需於大會上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國同意:國際民航公約之修訂,須經大會三分之二參與國同意。
第十九條 爭端解決
若成員國間或成員國與組織之間發生爭端,應首先通過協商解決,必要時可提交理事會之成員國調解委員會進行仲裁,仲裁結果為終局決定。
第七章 條約與協議
第二十條 條約與協議之批准
本組織與其他國際組織或國家簽署之條約及協議須經理事會審議並由大會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條 協議之生效與終止
簽署之協議自大會參與國三分之二通過後後即生效。若需終止協議,應由大會提出並經參與國三分之二同意。
第八章 委員會與專家小組
第二十二條 委員會
本組織於理事會下設各委員會,由理事國及其他相關人員組成,負責該所屬委員會之各項事務,並定期向理事會與大會匯報工作進展。
第二十三條 專家小組
本組織可設立臨時專家小組,處理特定技術問題或危機事件。專家小組之建議應具備法律約束力,並由理事會執行。
第九章 修訂與解散
第二十四條 憲章修訂
本憲章之修訂需由大會提出,經大會參與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條 組織解散
本組織之解散需由大會決議,並經全體成員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執行。解散後,組織資產將按照成員國共同商定之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