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名稱:卡特蘭民主共和國民法
法律效力位階:普通法
沿革:
2024年7月6日 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現狀:施行中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係,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民法調整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一律平等。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
第七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習慣。
第八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境內的民事活動,適用卡特蘭民主共和國法律。
第九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到死亡為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條
自然人的出生時間,以註冊Discord帳號為準。
第十一條
自然人的死亡時間,以註銷Discord帳號或在現實世界依照現實法律宣告死亡為準。
第十二條
所有自然人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但法律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自然人沒有上線長達8月,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第十四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做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第十五條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實際上沒有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行為能力的效力。
第十六條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
第十七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十八條
法人應當依法成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結構。
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九條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二十條
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第二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法人合併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後的法人承擔。
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承擔連帶債權,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情況除外。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終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產;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因法人合併或分立需要解散;
(二)法人依法被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法人解散的,除合併或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進行清算。
法人決策機關的負責人為清算義務人。
第二十七條
清算期間法人持續,但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清算結束後,法人終止。
第二十八條
法人可以依法成立分支機構。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由該分支機構承擔。
第二十九條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尊嚴受法律保障。
第三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姓名權、肖像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法人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三十一條
自然人的個人訊息受法律保障。
第三十二條
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保障。
第三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第三十四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包括:
(一)作品;
(二)發明、設計;
(三)商標;
(四)商業秘密;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第三十五條
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
第三十六條
民事主體依照自己的意願行使民事權利,不受外來干涉。
第三十七條
民事主體行使權利時,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和當事人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
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透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
第四十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
第四十一條
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民事法律行為。
第四十三條
以任何方式做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
第四十四條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
第四十五條
以公告形式做出的意思表示,公告發布時生效。
第四十六條
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撤回意思表示,有相對人的,應當通知相對人。
第四十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有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第四十八條
一方或第三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法院予以撤銷。
第四十九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圍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法院予以撤銷。
第五十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五十一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二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產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
第五十三條
民事主體可以透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五十四條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致使被代理人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致使被代理人受到損害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五條
委託代理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五十六條
代理人需要轉託第三人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終止:
(一)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事項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代理人辭去委託;
(三)代理人喪生民事行為能力;
(四)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組織終止。
第五十八條
被代理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繼續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繼承人予以承認;
(三)授權者明確規定代理權在代理事項完成後終止。
第五十九條
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六十一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如下: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賠禮道歉;
(十)消除影響。
第六十二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間為3月。
第六十五條
民法所稱的期間按年、月、日、小時、分鐘計算。開始當日計入在計算時間內。
第六十六條
涉外民事的關係適用,依照本章的規定確定。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參與的國際條約同卡特蘭民主共和國民事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卡特蘭民主共和國聲明保留的除外。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法律或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參與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適用國際慣例。
第六十七條
具備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定居國外的,其民事法律行為適用定居國法律。
第六十八條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最有密切聯繫的國家的法律。
第六十九條
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的法律。
第七十條
關於物權、合同、繼承等非總則部分,卡特蘭民主共和國民事法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七十一條
本法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施行,同時廢止《卡特蘭民主共和國民法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