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名稱: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法律效力位階:基本法
沿革:
2024年6月7日 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2025年6月28日 修正
現狀:施行中
第一條
為了確認和保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職權,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卡特蘭民主共和國的最高權力機關,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第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每屆任期半年,從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開始,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為止。
第四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應當宣誓。
沒有宣誓的,應當禁止其參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宣誓誓詞如下:「我宣誓:本人(姓名)忠於卡特蘭民主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遵守法律,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和人民最嚴厲的制裁。謹誓。」
第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切實遵守宣誓誓詞。
第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兩週進行一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召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具體會期,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以公告規定之。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前24小時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應當通知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七條
每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應當有超過2/3代表出席。出席代表人數不足2/3的,可以取消是次會議。
第八條
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應當選舉下列人員: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
(二)卡特蘭民主共和國主席;
(三)監察院院長。
如最高法院院長、最高檢察院檢察長職位空缺,則應當選舉最高法院院長、最高檢察院檢察長。
第九條
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臨時會議,必須超過1/3以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召集。
第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要求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在召開前24小時內通知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十一條
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均有提出議案的權利。
第十二條
議案的種類如下:
(一)外交案;
(二)戰爭與媾和案;
(三)法律案;
(四)一般議案。
第十三條
所有議案,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如為法律案,應當附上法律條文和制定原由。
第十四條
經過否決的議案,在3月內不得再次提出。
第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議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起草。
臨時會議的臨時議程,只限於要求臨時會議時提交的議案。
第十六條
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議程主要如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報到,
宣誓,
選舉本法第八條規定之人員,
宣布選舉結果,
聽取政府工作報告,
表決議案,
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主席在每屆首次和最後一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應當做出政府工作報告。
政府工作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兩週內的工作狀況;
(二)未來兩週的工作任務和政策取向。
第十八條
每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都應當紀錄整個會議議程。
負責紀錄會議議程的紀錄人員,應當紀錄議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發言、議案和投票結果。
第十九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進行投票,可以使用以下方式:
(一)Discord機器人;
(二)Discord文字投票;
(三)共識決;
(四)其他合理的投票方式。
第二十條
大部分議案的投票為同意票數大於反對票數通過,同意票數小於反對票數的否決。
憲法和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若同意票數等於反對票數,應當在第一次表決後24小時內進行第二次表決。如果第二次表決後該案的表決結果仍為相等的,則應被視為否決。
第二十二條
投票結束後,由計票人員進行計票。如出現重複投票、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投票等情形的,一律以無效票數論。
第二十三條
投票結果由計票人員宣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投票結果有質疑的,可以要求計票人員重新計票。
第二十四條
在國家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可以秘密進行會議。
第二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連續3次未出席會議的,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議,可以取消其代表資格。
第二十六條
計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應當依法責令其糾正;構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計票工作徇私舞弊,故意編造、捏造表決結果的;
(二)表決結果出現錯誤的;
(三)其他失職或違法犯罪情形的。
第二十七條
本法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