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聯合微國家組織(F.U.M.O.)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總則
為維護組織內之公共秩序及各國住組織代表之權益,特制定本規章。
第二條 規範行使範圍
(一)本規範行使範圍包含聯合微國家組織所有組織所屬之實體及虛擬區域,包含組織所屬之 Discord伺服器、Faceook社群或其他組織所屬之社群媒體。
(二)於Discord各國連結至本組織之聯合通信鏈頻道亦適用於本規章。
第三條
於社群媒體內之懲處種類如下列所示:
(一)警告 ;
(二)強制刪除貼文或留言 ;
(三)禁止發言 ;
(四)踢出伺服器或社群 ;
(五)停權 ;
(六)其他類型(依該則條文定義)。
第四條
除特別規範,經依本規章處罰執行後,一個月內再有違反本規章者為累犯,得加重處罰。
第五條
本規章之違反認定以祕書處人員之審核為主,並以秘書長之審核效力高於其他祕書處人員, 祕書處得對違反本規章者進行懲處 。
第六章
秘書人員因秘書人員人員發現、組織內之人士舉報或行為人自首或因其他緣由得之有違反本規章者,應即開始調查。
第七條
若一社群媒體之帳號經確認為經本規章處罰者之小帳、分帳,該帳號亦需一併接受懲處及記錄。
第八條
若受祕書處人員依本規章懲處者不服,得經成員國代表或祕書處人員向理事國提出懲處撤銷 案,理事國需於三日內召開理事國會議進行懲處撤銷案並公布結果。若懲處撤銷案未通過或 理事國未盡其職責進行審議,受懲處者得經成員國代表或祕書處人員再向議事中心提案懲處撤銷案。
第九條
本規章未規範之事項由得由祕書處人員依組織慣例、國際慣例或組織共識處理。
第二章 規範
第十條
於組織所屬之Discord伺服器內者,皆須遵守Discord社群守則,避免因違反Discord社群守則 而影響組織及組織內其他國家代表之權益,違反者依事態輕重進行各項懲處。
第十一條
下條列行徑於組織內影響會員國代表及人民發言或組織運作皆定義為「洗版」並得依本條款懲 處,首次洗版者經勸導而不改善或累犯洗版者,得處以強制刪除貼文或留言並依情節嚴重性 處以禁止留言,一個月內違反本條款三次者可處以停權:
(一)於10分鐘內於伺服器或社群內傳送文字重複率達80%以上之留言達五次以上;
(二)於10分鐘內於伺服器或社群內同樣的連結或同樣之伺服器的連結三次以上;
(三)於10分鐘內於伺服器或社群內傳送同樣的圖片、影片、音訊三次以上;
(四)傳送大量無意義之留言、圖片、影片、音訊或其他得佔據留言空間之東西致使解析度1920×1080之螢幕顯示出之頻道留言區被其占滿,或頻道留言區從顯示之頂部至底部被其占滿;
(五)若以上條件皆無達到之疑似洗版案例可由秘書處依組織共識判定。
第十二條
於本組織所屬之Discord伺服器隨意ping everyone或者here致使會員國代表受影響、破壞組織和諧氛圍,得懲處強制刪除貼文或留言並依情節嚴重性處以禁止留言。ping everyone或者 here時應加上敬語(例如:sorry for ping)。
第十三條
於組織內討論現實之政治致以影響會員國代表情緒或組織和諧氛圍得處以強制刪除貼文或留言並依情節嚴重性處以禁止留言。唯伺服器或社群內之政治討論區及語音頻道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於組織內禁止發送18+之成人內容,例如:過度血腥之圖文影音、過度裸露之圖文影音,違者 得處強制刪除貼文及禁止留言並可依情節嚴重性處以踢出伺服器或社群及停權。
第十五條
於組織內發送含有納粹符號之圖片者,得處強制刪除貼文或留言及禁止留言及。若因該行為 致使組織伺服器遭Discord官方刪除或會員國代表及人民帳號遭Discord官方封鎖或刪除,得停權處理。
第十六條
惡意之肉搜他人、持續騷擾他人或未經他人自願洩漏隱私者,得懲處依情節嚴重性強制刪除貼文或留言及禁止發言並可依情節嚴重性處以踢出伺服器或社群及停權。
第十七條
張貼伺服器連結致以影響會員國代表或組織和諧氛圍,首次違反經勸導不改善者或多次違反 者得懲處強制刪除貼文或留言及於廣告板禁止發言。唯於伺服器內廣告板或於議事中心討論 攸關國家席位變動之議案時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不得於兩周內在組織內之廣告板重複張貼同一國家或組織之Discord伺服器或其他社群媒體連結及文宣,首次違反經勸導不改善者或多次違反者得懲處強制刪除貼文或留言及於廣告板禁止發言。
第十九條
廣告板不得張貼有關詐騙伺服器或色情伺服器之連結,違反者或多次違反者得懲處強制刪除貼文或留言及禁止發言,影響嚴重者得踢出伺服器或社群及停權。
第二十條
於兩周內在組織內之廣告板重複張貼同一Discord伺服器或其他社群媒體聯結及文宣,首次違反經勸導不改善者或多次違反者得懲處強制刪除貼文或留言及於廣告板禁止發言。
第二十一條
為避免無關提案、附議等留言致以致提案區混亂,組織內之入聯申請區及議事中心提案區僅 能進行提案、附議等行為,對議案發表意見應於其他留言區發表,首次違反經勸導而不改善者或多次違反者可懲處強制刪除貼文或留言並於所有種類之提案區禁止發言。
第二十二條
經祕書處人員確認於組織內之語音聊天室睡著者,得懲處移動至公共廁所語音聊天室,行為者不列入懲處紀錄。
第二十三條
被超過四分之一組織成員國(不含凍結中之國家)列入禁止入境之名單者,得經秘書處決議於其進入或滯留本組織所屬之伺服器或社群內時,懲處踢出伺服器或社群並停權。
第二十四條
於三個月內於本組織會員國之伺服器或社群內從事違反本規章第二章之行為並違反該國法律 被驅逐或停權者,得經秘書處決議於其進入或滯留本組織所屬之伺服器或社群內時,懲處踢 出伺服器或社群並停權。
第三章 施行、修正和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組織秩序管理規章可就成員國代表提出修正案後,由與會的成員國表決同意多於否決後得通過修正案並加以修正。
第二十六條
本組織秩序管理規章之解釋,由秘書長先行負責解釋後亦得由理事國組成之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有關秘書長選舉組織秩序管理規章之其他細則,由秘書處另行制定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聯合微國家組織議事中心決議通過後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