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必須—
確立卡特蘭民主共和國的反恐怖主義政策,確保國家的安全和穩定;
與全世界的和平國家一道落實聯合國有關反對恐怖主義的決定,
根據憲法,制定本決定。
第一條
反對和打擊恐怖主義,是作為微國家必須要做的事情。
所有公民、企業、機關、團體等,都有支持和執行國家關於反對恐怖主義的政策和措施。
第二條
恐怖主義是指通過暴力、恐嚇等手段,製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其政治、宗教、意識形態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
第三條
恐怖活動是指具備恐怖主義性質的活動。
第四條
恐怖組織是指具備恐怖主義性質、實施恐怖活動的組織。
支持恐怖主義的國家是指向恐怖主義提供任何形式援助,或者直接參與策劃恐怖活動的國家。
恐怖組織和支持恐怖主義的國家的名單,應由國務院確定之。
第五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的所有武裝力量、公安機關、司法機關,都有打擊恐怖主義的義務。
第六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公民,和位於卡特蘭民主共和國的外國人,發現恐怖活動的,應當告知本決定第五條規定的機關,並協助其打擊恐怖主義。
第七條
對在反對恐怖主義活動中作出貢獻的個人、企業、團體、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八條
對於一切恐怖組織,國家都必須採取零容忍的態度,堅決予以打擊和剿滅,不得對其妥協,更不得與其有任何往來.
第九條
公安機關發現含有恐怖主義、法西斯主義、納粹主義、日本軍國主義,或其他違反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宣傳行為,基於國家規定和Discord規則,應當立即刪除相關訊息。
第十條
媒體、文化、宗教等有關單位,應當向全社會普及反對恐怖主義的宣傳。
第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發現自然人、法人有可疑的恐怖主義融資行為,應當依法進行監督,在必要時採取凍結措施。
第十二條
卡特蘭人民革命軍對重點區域進行重點巡邏、警戒、巡查。
第十三條
海關對於恐怖活動嫌疑人員,應當禁止其入境或出境。
第十四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對支持恐怖主義的國家,應當實施下列制裁:
(一)不承認其為國家;
(二)禁止輸入或向該國輸出任何武器;
(三)禁止任何經濟上的支援;
(四)取消對其的一切待遇;
(五)堅決反對並用盡一切方法阻止其加入國際組織或參與國際事務;
(六)用盡一切方法對其實施外交圍堵;
(七)禁止公民、企業、機關、團體與其有任何形式的交易;
(八)禁止該國公民入境我國;
(九)其他應當實施的制裁。
在必要時,可以對支持恐怖主義的國家進行軍事打擊。
第十五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對恐怖組織,應當實施下列制裁:
(一)本決定第十四條所規定的制裁;
(二)依法削奪其政治權利;
(三)依法對其發布通緝令。
第十六條
國家對境內的恐怖組織,應當全力剿滅;對境外的恐怖組織,亦應當配合其他國家,共同剿滅。
國家加強對外合作,增進共同反對恐怖主義事業。
第十七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刑法》已有針對恐怖行為作出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八條
宣揚恐怖主義的,處停權三月。
第十九條
以宣揚恐怖主義為目的,發布現實恐怖組織之旗幟的,處停權六月以上一年以下。
第二十條
具有打擊恐怖主義職責的機關不負責任,致使國家遭受恐怖主義襲擊或侵害的,按照《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處置。
第二十一條
本決定自2024年6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