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貫徹依法治軍、從嚴治軍方針,提高軍人的思想覺悟,確保軍隊絕對忠誠、絕對純潔,加強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鞏固和提高戰鬥力,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律例。
第二條
本律例適用於卡特蘭人民革命軍的所有軍人,包括現役軍人和預備役軍人。
第三條
卡特蘭人民革命軍永遠是一支忠於革命、忠於祖國、忠於人民的軍隊。
必須嚴格實施本紀律律例,維護和鞏固紀律。
第四條
維護和鞏固紀律,必須遵循Niguolaia的治軍思想:
必須依法治軍,懲前毖後,殺雞儆猴,執紀嚴酷,治病救人。對於一切違反紀律的行為,必須進行堅決的鬥爭。
第五條
維護和鞏固紀律,要求每個軍人必須對革命絕對忠誠,在政治上絕對自覺,在紀律上絕對嚴肅,在立場上絕對堅定,要求統一意志,統一指揮,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嚴格執行三大紀律八項注意。
第六條
維護和鞏固紀律,必須時刻進行信念、道德和政治教育,依靠經常性的嚴格管理,依靠各級首長的模範作用,依靠組織監督和群眾監督,依靠和確實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使官兵養成極高的組織性、紀律性。
第七條
獎勵和處分是維護紀律的重要手段。對遵守和維護紀律表現突出的,應當依照本條令給予獎勵;對違反和破壞紀律的,應當依照本律例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施獎懲應當以獎勵為主,懲戒為輔。
第八條
軍人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嚴格遵守和自覺維護紀律。本人違反紀律被他人制止時,應當立即改正;發現其他軍人違反紀律時,應當主動規勸和制止;發現他人有違法行為時,應當挺身而出,採取合法手段堅決制止並及時報告。
第九條
除根據有關法律和本律例規定的獎懲項目外,非經國防部批准,不得另立實施獎懲項目和其他項目。
第十條
遵守軍隊的基本紀律,即三大紀律八項注意。
三大紀律包括:
(一)一切行動聽指揮;
(二)不拿群眾任何物品;
(三)一切繳獲必須歸公。
八項注意包括:
(一)說話和氣;
(二)買賣公平;
(三)借東西要還;
(四)損壞東西要賠;
(五)不打人罵人;
(六)不損壞莊稼;
(七)不調戲婦女;
(八)不虐待俘虜。
第十一條
遵守政治紀律,為國爭戰,立場堅定,對革命絕對忠誠,在重大政治鬥爭中立場堅定,在重大原則問題上旗幟鮮明,不參與國內任何政黨之間的鬥爭。
第十二條
遵守組織紀律,民主集中,服從組織。
第十三條
遵守作戰紀律,服從命令,聽從指揮,英勇善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堅決執行命令,嚴格遵守戰場紀律,勇敢頑強完成各種作戰任務。
第十四條
遵守訓練紀律,按綱施訓,從難從嚴。按實戰標準,堅持科學組訓,真訓實訓,嚴格軍事訓練人員、內容、時間、質量落實,端正訓風演風考風,克服以犧牲戰鬥力為代價消極保安全,堅決完成軍事訓練任務,不斷提高部隊戰鬥力。
第十五條
遵守工作紀律,愛崗敬業,忠於職守。嚴守崗位,盡職盡責,勤奮工作,遵守工作章程和制度規定,圓滿完成各項任務。
第十六條
遵守保密紀律,嚴守規定,保守秘密。嚴格遵守國家和軍隊的保密法規,軍事機密製作、存儲、收發、傳遞、使用、複製、保管、移交、銷毀全過程必須嚴格執行保密規定,加強涉密載體使用管理,防止出現失密、泄密、竊密、賣密問題。
第十七條
遵守廉潔紀律,乾淨做事,清白做人。築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帶頭踐行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講修養、講道德、講誠信、講廉恥,帶頭執行廉潔自律準則,自覺同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作鬥爭。
第十八條
遵守群眾紀律,擁政愛民,軍民一致。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自覺維護人民群眾利益,不與民爭利,不侵占和損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遵守生活紀律,志趣高尚,行為規範。培養良好生活習慣,情趣高雅,追求高尚,生活儉樸,遵守社會公德、家庭美德,遵守社會公序良俗,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秩序和良好社會風尚。
第二十條
對於違反紀律的軍人,不論其職位高低,必須給予處分。
第二十一條
獎勵的目的在於鼓勵先進,維護紀律,調動官兵的積極性、創造性,發揚愛國主義、共產主義和革命英雄主義精神,保證作戰、訓練和其他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二十二條
獎勵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嚴格標準,按績施獎;
(二)發揚民主,貫徹群眾路線;
(三)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注重發揮物質獎勵的激勵作用。
第二十三條
對個人的獎勵項目:
(一)嘉獎;
(二)三等功;
(三)二等功;
(四)一等功;
(五)榮譽稱號;
(六)12.15勳章。
前款規定的獎勵項目,依次以嘉獎為最低獎勵,12.15勳章為最高獎勵。
根據需要,國防部可以設立其他勳章。
第二十四條
對單位的獎勵項目:
(一)嘉獎;
(二)三等功;
(三)二等功;
(四)一等功;
(五)榮譽稱號。
前款規定的獎勵項目,依次以嘉獎為最低獎勵,榮譽稱號為最高獎勵。
第二十五條
嘉獎、三等功由軍隊的任何一級給予。
二等功由團以上的首長給予。
一等功由旅以上的首長給予。
榮譽稱號由軍區以上的首長經國防部批准後給予。
12.15勳章由卡特蘭民主共和國主席給予。
第二十六條
卡特蘭國防大學有權給予一等功以下獎勵。
其他軍事院校有權給予二等功以下獎勵。
第二十七條
榮譽稱號的名稱由國防部決定。
第二十八條
已經實施的獎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獎勵:
(一)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
(二)獲獎事跡與事實不符的;
(三)申報獎勵時隱瞞嚴重錯誤或者違反規定程序的;
(四)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獎勵的其他情形的。
撤銷獎勵的權限和程序,按照實施獎勵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二十九條
對獲得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可以提前晉銜;對獲得二等功以上獎勵或獲得三次以上三等功的軍人,可以增加工資。
第一節 對個人的獎勵
第三十條
在作戰、訓練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現突出,取得優良成績或者被評為優秀基層官兵的,給予嘉獎。
第三十一條
作戰中英勇頑強,堅決執行命令,模範遵守戰時紀律,完成作戰任務成績突出,或者主動掩護、搶救戰友,事跡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二條
堅決執行上級命令,正確指揮,密切協同,在組織指揮完成作戰任務中,表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三條
作戰中勇於克服困難,積極主動、迅速有效地提供作戰支援、後勤保障、裝備保障和其他作戰保障,對完成作戰任務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四條
在戰備值班、執勤中,及時發現和正確處理重要情況,保證完成任務或者避免重大損失,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五條
積極適應實戰化軍事訓練需要,樹立打仗思想,培育戰鬥精神,研究作戰問題,創新戰法訓法,或者進行技術革新、技術改造,對提高軍事訓練質量效益有較大貢獻,其成果被批准在其旅級以上部隊推廣應用的,可以記三等功;有重要貢獻,被批准在軍區、軍兵種推廣應用的,可以記二等功;有重大貢獻,被批准在戰區甚至全軍推廣應用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六條
在完成重大科研試驗、裝備作戰試驗和在役考核、航天發射測控、遠航、試航、試飛、導彈發射等任務中,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七條
在後勤保障工作中,傾力保障勝利,熱心為部隊和官兵服務,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八條
在武器裝備管理中,實施技術革新提高效能、節約成本,或者及時發現重大質量問題、避免事故發生,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九條
認真履行防間保密職責,保守保護國家、軍隊秘密,堅決同泄密行為和滲透、策反、竊密活動作鬥爭,有效防範失泄密問題發生,事跡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條
在國防動員、擁政愛民、支援國家經濟建設、推動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參加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一條
在教學、科研中,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二條
奮不顧身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或者勇於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或長期堅持為人民群眾做好事,事跡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三條
在刻苦學習、鑽研業務,履職盡責、敢於擔當,艱苦奮鬥、清正廉潔,尊干愛兵、團結互助等方面,事跡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四條
在邊防、海島、高原等艱苦地區,不畏困難,安心工作,成績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五條
在作戰、訓練或者其他工作中,功績卓著,有特殊貢獻,在全軍、全國有重大影響和推動作用,堪稱楷模的,可以授予榮譽稱號。
第四十六條
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中,作出巨大貢獻,建立卓越功勳,在全軍、全國有深遠影響和推動作用的,可以授予12.15勳章。
第二節 對單位的獎勵
第四十七條
單位建設基礎紮實,在作戰、訓練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現突出,取得優良成績的,給予嘉獎。
第四十八條
堅決貫徹上級作戰決心意志,英勇善戰、作風頑強,完成作戰任務出色,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戰績或者功績顯著,對作戰勝利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戰績或者功績卓著,對作戰勝利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九條
作戰中積極主動、密切協同,迅速有效地提供作戰支援、後勤保障、裝備保障和其他作戰保障,對完成作戰任務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五十條
堅持平戰一體,全面落實戰備工作,在參加重大戰備行動或者完成各種執勤任務中,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五十一條
在完成急難險重和其他特殊任務中,組織嚴密,作風頑強,不畏艱險,連續奮戰,為保護國家、人民和軍隊的利益,作出突出成績,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五十二條
在參加維和行動、國際救援、保護我國在外公民人身和資產安全、反恐和護航等軍事行動中,在卡外聯演聯訓以及其他軍事外交工作中,組織嚴密,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五十三條
貫徹政治建軍要求,用馬克思列寧主義和Niguolaia思想武裝官兵,傳承和弘揚我軍優良傳統,培育有靈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時代革命軍人,鍛造鐵一般信仰、鐵一般信念、鐵一般紀律、鐵一般擔當的過硬部隊,保持高度集中統一和純潔鞏固,成績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五十四條
緊貼實戰開展訓練,在探索克敵制勝戰法、推動實戰化訓練創新、完成重大演訓任務等方面,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五十五條
堅持依法從嚴治軍,全面落實法規制度,作風優良,紀律嚴明,管理科學,秩序正規,風氣純正,士氣高昂,正規化建設成效明顯,成績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五十六條
加強基層全面建設,在實施科學抓建、推動創新發展方面,成績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在全軍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五十七條
圓滿完成教學、科研任務,並在教學改革和科研中,取得突出成績,對推動、指導教學、科研工作和部隊建設、提高戰鬥力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五十八條
在作戰、訓練或者其他工作中,功績卓著,有特殊貢獻,在全軍、全國有重大影響和推動作用,堪稱楷模的,可以授予榮譽稱號。
第五十九條
處分的目的在於嚴明紀律,教育違紀者和部隊,強化紀律觀念,維護集中統一,鞏固和提高部隊戰鬥力。
第六十條
處分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紀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依據事實,懲戒恰當;
(三)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第六十一條
對列兵、上等兵、士官的處分項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記大過;
(五)降職、撤職;
(六)降銜;
(七)開除軍籍。
前款規定的處分項目,依次以警告為最輕處分,開除軍籍為最重處分。
降職不適用於副班長;降銜不適用於列兵。
第六十二條
對軍官的處分項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記大過;
(五)降職(級)、降銜(級);
(六)撤職;
(七)開除軍籍。
前款規定的處分項目,依次以警告為最輕處分,開除軍籍為最重處分。降職(級),即降低職務等級(專業技術等級);降銜(級),即降低軍官軍銜(文職幹部級別)。
第六十三條
連執行下列處分:
(一)列兵、上等兵的警告;
(二)初級、中級士官的警告。
第六十四條
營執行下列處分:
(一)列兵、上等兵的嚴重警告;
(二)初級、中級士官的嚴重警告;
(三)高級士官的警告;
(四)排、連級軍官的警告。
第六十五條
團執行下列處分:
(一)列兵、上等兵的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
(二)初級、中級士官的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高級士官的嚴重警告;
(三)排、連、營級軍官的嚴重警告。
第六十六條
旅執行下列處分:
(一)高級士官的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
(二)排、連、營級軍官的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
第六十七條
師執行下列處分:
(一)連、營、旅級軍官的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
第六十八條
軍執行下列處分:
(一)列兵、上等兵的降銜、開除軍籍;
(二)初級、中級、高級士官的降銜、開除軍籍;
(三)連、營、旅、師級軍官的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
第六十九條
軍區、軍兵種執行下列處分:
(一)連、營、旅、師級軍官的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開除軍籍;
(二)軍級軍官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
第七十條
戰區執行下列處分:
(一)旅、師、軍、軍區級軍官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
(二)旅、師、軍級軍官的降職、撤職、開除軍籍。
第七十一條
國防部執行下列處分:
(一)軍、軍區、戰區級軍官的所有處分。
第七十二條
散佈下列內容的文章、圖片、演說、宣言、聲明等,影響軍隊聲譽,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降銜處分:
(一)恐怖主義、納粹主義、法西斯主義、日本軍國主義;
(二)封建迷信;
(三)歪曲否定馬克思列寧主義、Niguolaia思想,搞歷史虛無主義。
第七十三條
未經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參與遊行、示威、造勢等政黨活動以及其他軍隊明令禁止的活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降職、降銜處分。
第七十四條
惡意醜化國家和軍隊的形象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
第七十五條
作戰消極,臨陣畏縮,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銜、撤職處分。
第七十六條
執行上級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降銜、撤職處分。
第七十七條
故意損傷無辜居民,或者故意侵犯居民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銜、撤職處分。
對屠殺無辜居民的,一律給予開除軍籍處分。
第七十八條
虐待俘虜,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降銜、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軍籍處分。
第七十九條
違反戰備規定,降低戰備質量標準,影響戰備落實,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降銜、撤職處分。
第八十條
違規提拔、帶病提拔使用幹部,任人唯親,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以及其他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銜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軍籍處分。
第八十一條
違反責任追究規定,壓案不查、隱案不報、包庇袒護、懲處不力,或者對責任追究工作領導不力,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銜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軍籍處分。
第八十二條
弄虛作假,欺上瞞下,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或者造謠誹謗,誣陷他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降銜、撤職處分。
第八十三條
利用職權,打擊報復或者刁難給自己提過批評意見的同志或者檢舉、控告(申訴)人,扣壓、銷毀檢舉、控告(申訴)材料,或者向被檢舉、控告人透露檢舉、控告情況,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降銜、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軍籍處分。
第八十四條
擅自離開部隊,三日以內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四日以上一週以內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一週以上的,給予降職、降銜、撤職處分;一月以上的,給予開除軍籍處分。
第八十五條
違反軍事訓練規定,訓風演風考風不正,無故未完成軍事訓練任務,降低軍事訓練質量標準,或者不落實軍事訓練考核要求,組織保障不力,影響軍事訓練落實,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降銜、撤職處分。
第八十六條
違反軍隊證件、印章使用管理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降銜、撤職處分。
第八十七條
違反法規制度、操作規程,造成事故或者其他損失,構成一般事故或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構成嚴重事故或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構成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或者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降銜、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軍籍處分。
第八十八條
違反裝備管理規定,遺失、遺棄、損壞裝備,擅自動用、饋贈、出售、出借、交換、私存裝備,或者擅自改變裝備編配用途和性能結構造成不良後果和損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降銜、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軍籍處分。
第八十九條
違反國家和軍隊的保密規定,雖未造成失密、泄密,但危及軍事秘密安全,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降銜、撤職處分。
違反國家和軍隊的保密規定,造成失密、泄密,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或者涉及絕密事項的,給予降職、降銜、撤職、開除軍籍處分。
第九十條
未按規定使用密碼裝備,未經審查批准擅自編制密碼或者使用國外密碼處理軍隊涉密信息,未按要求配備、更換、使用密鑰,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降銜、撤職處分;情況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軍籍處分。
第九十一條
貪污、行賄、受賄的,一律給予開除軍籍處分。
第九十二條
違反紀律檢查、監察、司法等工作規定,干預、拒絕、妨礙、對抗監督執紀和執法工作,打擊、報復、陷害、誣告工作人員,或者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降銜、撤職處分。
第九十三條
虛報瞞報、偽造篡改軍事設施數據,或者破壞軍事設施,或者維護監管不力造成軍事設施毀壞,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降銜、撤職處分。
第九十四條
超標準、超範圍接待各級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降銜、撤職處分。
第九十五條
挪用、隱瞞、侵占公款公物或者違反其他財經紀律,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降銜、撤職處分。
第九十六條
喝酒、吸煙、插褲袋,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降銜、撤職處分。
酒後駕駛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理。
第九十七條
打架鬥毆、聚眾鬧事、以強凌弱,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降銜、撤職處分。
第九十八條
在戰友、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或者國家公共財產遇到危險時,見危不救,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降銜、撤職處分。
第九十九條
組織、參與賭博,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降銜、撤職處分。
第一百條
觀看、製作、販賣、傳播色情、暴力、有政治問題或其他軍隊明令禁止的刊物,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降銜、撤職處分。
第一百零一條
侮辱、調戲婦女或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降銜、撤職處分。
第一百零二條
嫖娼、賣淫、吸毒、販毒的,給予降職、降銜、撤職、開除軍籍處分。
第一百零三條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銜、撤職處分。
第一百零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開除軍籍:
(一)已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
(二)被判處停權和永久停權的;
(三)被判處停權以下刑罰,拒不接受教育改造的;
(四)隱瞞入伍前的犯罪行為,入伍後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在外國、外國駐我國使館申請政治避難;
(六)違反紀律、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極其劣,已經喪失軍人基本條件的。
第一百零五條
控告和申訴是軍人的民主權利,軍隊的任何一級均無權削奪軍人控告和申訴的權利。
第一百零六條
軍人對違法違紀者有權提出控告。
軍人認為給自己的處分不當或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以在處分決定宣布後10日內提出申訴。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
控告和申訴應當忠於事實。
第一百零七條
控告和申訴可以按級或者越級提出。
控告和申訴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第一百零八條
控告人、申訴人在控告、申訴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向受理機關提出詢問,要求給予答覆;
(二)要求與控告、申訴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承辦人員迴避;
(三)對受理機關及承辦人員的失職行為和其他違紀行為提出檢舉、控告;
(四)因進行控告、申訴,其合法權利受到威脅或者侵害時,要求受理機關給予保護。
第一百零九條
控告人、申訴人在控告、申訴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提供被控告者的基本情況、主要問題和相關證據等控告材料;
(二)遵守控告、申訴工作有關規定,維護社會秩序和部隊正常工作秩序;
(三)接受組織作出的處理意見。
第一百一十條
被控告人有申辯的權利,但不得阻礙控告人提出控告,更不得以任何藉口打擊報復。對打擊報復的,應當給予處分。
第一百一十一條
被控告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被控告的問題進行說明解釋;
(二)要求將調查處理結論通告本人;
(三)對受理機關及承辦人員的失職行為和其他違紀行為提出檢舉、控告;
(四)當合法權利受到威脅或者侵害時,要求受理機關給予保護。
第一百一十二條
被控告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配合查清被控告的問題,如實提供證據,接受檢查和詢問,主動說明問題,不得有隱瞞、誣陷、抗拒等行為;
(二)對所犯錯誤,必須正確對待,認真檢討,接受處理,不得違反組織決定;
(三)尊重控告人和承辦人員的權利和職責。
第一百一十三條
各級首長和機關接到軍人的控告和申訴後,必須及時查明情況。對於控告或者申訴屬實的,應當依法依規處理;對錯告和不合理的申訴,應當說明情況,澄清是非;對於誣告或者無理取鬧的,應當予以追究。
對於確屬處分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為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給予相應賠償。
第一百一十四條
各級首長和機關對控告和申訴的處理期限(自收到之日起),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團級以下單位不得超過4日;
(二)軍、師、旅不得超過8日;
(三)軍區、戰區、國防部不得超過15日。
第一百一十五條
各級首長和機關對軍人的控告和申訴,應當給予保護,不得扣留或者阻止。對申訴人不得因申訴而從重處理或加重處分。不得泄露控告人及控告的內容,不得將控告材料轉交給被控告人,更不得袒護被控告人。
第一百一十六條
卡特蘭人民革命軍糾察隊是軍隊的紀律檢查和糾察機關。
第一百一十七條
糾察隊的任務如下:
(一)維護軍容風紀;
(二)維護交通安全;
(三)查處假冒軍人;
(四)維護軍隊形象。
第一百一十八條
糾察隊工作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法辦事,嚴肅管理;
(二)教育為主,懲誡為輔;
(三)統一管理,歸口管理;分區負責,密切協調。
第一百一十九條
各戰區設糾察隊司令部。
以連為單位,各單位都必須有一支糾察隊。
第一百二十條
糾察隊根據工作需要,收集掌握報刊、廣告、影視、廣播、網絡等媒體一切涉軍消息,並上報至糾察隊司令部。
第一百二十一條
糾察隊司令部負責該戰區的糾察事務。
糾察隊司令部領導戰區內各下級糾察隊的糾察事務。
第一百二十二條
進行糾察事務,必須完善通報管理制度,確保嚴肅處理任何事情。
第一百二十三條
糾察隊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糾察軍人的著裝、儀容、行為舉止;
(二)教育、處理違反紀律的軍人;
(三)根據國防部、戰區、軍區的指示,對相關軍事單位進行教育;
(四)對軍人的紀律進行監督。
第一百二十四條
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糾察隊應當對其責令和糾正:
(一)發布含影響軍隊形象的消息;
(二)不按規定執行命令的。
第一百二十五條
對違反紀律的軍人,行為構成本律例處分分則所規定之內容的,糾察隊應當立即制止並依照本律例通報同級單位首長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六條
糾察隊依法維護軍人合法權益。
第一百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糾察隊應當立即制止,並移交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未經國防部批准,擅自召集軍隊的;
(二)擅自以卡特蘭民主共和國的名義,對外國發動襲擊的;
(三)非法生產武裝力量、警察的制式服裝、專用標誌的;
(四)其他有損軍人形象的。
第一百二十八條
軍人遭不法傷害、扣押等合法權益受侵害時,糾察隊應當上報並配合相關部門處理。
第一百二十九條
糾察隊軍人的獎懲同其他軍人的獎勵和處分一樣。
第一百三十條
對以下違反規定的,處記缺點:
(一)未按照本紀律律例處理違反紀律的軍人的;
(二)其他違反本編規定的行為。
第一百三十一條
對以下違反規定的,由糾察隊司令部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利用工作謀取私利的;
(二)玩忽職守、忘卻職責的;
(三)為涉軍造假人員提供保護或通風報信的;
(四)打罵、侮辱違紀軍人的;
(五)故意冤枉遵守紀律之軍人的;
(六)徇私舞弊,包庇違紀軍人的;
(七)其他違反本律例規定,造成軍隊形象受損的。
第一百三十二條
各級首長負有維護紀律的直接責任。
第一百三十三條
各級首長必須按照本條令規定的條件和權限、程序,正確地實施獎懲,對濫施獎懲或者利用獎懲以權謀私的,應當給予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處分。
第一百三十四條
上級首長對下級實施的錯誤獎懲,一經發現和查實,應當予以糾正和撤銷。糾正與撤銷的權限和程序,按照實施獎懲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各級首長帶頭違反紀律的,應當從重給予處分。
第一百三十六條
本律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時廢止舊《人民革命軍紀律律例》和《人民革命軍糾察隊紀律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