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網絡國家社會主義聯盟(網社聯)
第一條
基於網路國家社會主義聯盟國際共和憲章第二版所規範之部分內容難以完全依照原條文具體實行之,因此訂定本施行法。
第二條
本施行法之法律效力,等同於現行使用之國際共和憲章。
第三條
本施行法之施行範圍,包含網路國家社會主義聯盟之成員國、部分之簽約合作國家與加盟國家境內。
第四條
(一)凡本組織之會員,除正遭受懲處者,皆享有選舉、罷免之權;
(二)凡本組織之會員,除正遭受懲處者、遭褫奪公權者,皆享有被選舉、服公職之權。
第五條
承第四條,所謂遭受懲處者,係指因犯下本法第三章所訂定之事項,而遭受處分與刑罰者;所謂遭褫奪公權者,係指因犯下本法所訂定之特定事項,而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或擔任公職人員者。
第六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主席;
(二)總書記;
(三)國際法官;
(四)宣傳部長;
(五)管理員。
第七條
除特殊或不可抗力之情形產生,任一人士應不得身兼二職或以上,抑或於違背憲章與國際法之規範下,接任、任命、撤除任一公職、提前結束或延長任一公職之任期。
第八條
承第七條,所謂特殊或不可抗力之情形,係指組織所在地遭受恐怖攻擊、嚴重內亂之發生、法制之大幅度更動、憲章體制遭受立即性之破壞、任一公職人員於其任期結束前提請辭職,或任何可能危及組織存亡之情形。
第九條
網路國家社會主義聯盟之各屆公職人員選舉,於每年七月中旬舉行。
第十條
網路國家社會主義聯盟之各屆公職人員選舉,由選舉委員會主持。
第十一條
選舉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一)主席一人;
(二)國際法官三人;
(三)會員(隨機抽樣)三人。
第十二條
選舉委員會之職責如下:
(一)確定選舉日期;
(二)確定、公布候選人名單;
(三)主持投票;
(四)確認選舉結果是否有效;
(五)公布當選者名單。
第十三條
選舉委員會得自行制定選舉相關規則。
第十四條
選舉委員會應即時公布選舉之相關訊息。
第十五條
本組織全體會員負責行使對選舉委員會之監察權。
第十六條
選舉之詳細流程如下:
(一)組建選舉委員會:
由主席宣布組建選舉委員會;
(二)參選階段:除遭褫奪公權者,任一會員皆可提名一名候選人參選;
(三)過渡階段:於參選階段結束後之五日內,各候選人可提出自身之政見並進行宣傳;
(四)選舉階段:於過度階段結束後隔天,於世界代表大會內正式舉行選舉,於隔日進行開票;
(五)結案:於開票後,由現任主席公布該次選舉之結果,宣布當選者。
第十七條
對於失職、無所作為、貪污、逾越職權抑或危害國際間安定之公職人員,於經四名會員之連署後,可對其提出罷免案。
第十八條
承第十七條,每月最多僅能對一名公職人員提出一次罷免案。
第十九條
於任一公職人員罷免案結束後三日,應對該項公職辦理選舉、重新推派或任命。
第二十條
遭受罷免之公職人員,於未來之一年內應受褫奪公權之處分。
第二十一條
公職人員罷免案,由國際法官主持投票,經本組織全體會員於國際仲裁院內進行表決。
第二十二條
罷免案之詳細流程如下:
(一)連署階段:尋找四名會員連署;
(二)申請階段:向國際仲裁院提案申請;
(三)投票階段:國際仲裁院於受理該類申請後,應於三日內辦理投票,於投票發起後之隔日開票;
(四)結案:於開票後,由三名國際法官其一公布該罷免案之結果。
第二十三條
凡是違反現行所使用之國際共和憲章,抑或是違反經網社聯世界代表大會正式通過之國際法任一規定之人士,依其情節之輕重,國際仲裁院之國際法官得依本法,於正式庭審後,判處相應之刑責,而不應過當。
第二十四條
凡是「不服自身所受之處分」之人士,可於其向任一國際法官提出申訴後,使國際法官重新檢視其行為是否有不當或誤判之處。
第二十五條
承第二十四條,任一人士最多僅能針對該處分事項提出兩次申訴;兩次申訴可分別選擇不同之國際法官受理之。
第二十六條
凡是違反憲章抑或國際法任一規定之成員國、加盟國、簽約合作國家等,任一會員可針對該國之行為,向世界代表大會提請制裁之。
第二十七條
承第二十六條,所謂之「制裁」,係指「外交方面的封鎖、對於該政權文化思想之抵制及禁止對該國施予援助」等。
第二十八條
若網社聯總部所在地區發生重大之變故,任一管理員皆具有維持組織內部人士安危之責。
第二十九條
意圖做出任何對於本組織之安全、社會主義制度與憲章體制造成「立即或長久性危害」,並著手實行者,任一管理員可於未經國際仲裁院之審判下,依其情節輕重判處其處分。
第三十條
承第二十九條,本法所謂「立即或長久性危害」之界定範圍,乃依據現今社會之共同觀感界定之;本法所謂「著手實行」係指「開始於犯罪構成事實之實施」。
第三十一條
凡任一會員所向國際仲裁院所提出之案件,如其於短期內無法正式開庭審理,可改以調解之方式進行。
第三十二條
建立調解制度之目的,乃為解決國際仲裁院審案效率低落之情形,並提供一快速有效率之方式解決糾紛。
第三十三條
各項調解案件乃由調解委員會進行審理;調解委員會本身由二至五名之調解委員組成之;調解委員於該調解案件正式起始前五日,由本組織之會員中自由招募而成。
第三十四條
依據本法,調解委員會所作出之決議(調解書),於送審後具法律上之效力。
第三十五條
以下為調解之詳細流程:
(一)向國際仲裁院申請進行調解;
(二)於申請獲核准後之五日內開始招募調解委員並排定調解期日,其後通知兩方當事人正式開會之日期;
(三)正式召開調解委員會;
(四)調解若成立,則接續下步驟;若不成立:即核發調解不成立之證明;
(五)調解書於調解成立後,送往國際仲裁院核定;
(六)結案。
第三十六條
若任一組織加盟國家發生政體改革之情況(即成為非實施社會主義之國家),本組織同該國先前政權所簽訂之加盟條約,將視為廢除而停止使用之。
第三十七條
本組織任一加盟國家之任一公民,依本法享有本組織所制定之憲章、國際法所述之一切權利。
第三十八條
法西斯主義與恐怖主義禁制法:
(一)本條文乃基於法西斯主義與恐怖主義對於網路微國家社群之嚴重危害性而立;
(二)意圖於本組織之任一成員國境內,公然宣揚法西斯主義與恐怖主義,並著手實行者,依本法各成員國之政府得處以警告、禁言,重則驅離;若僅為學術性之交流,則不受此限;
(三)本條文所謂「法西斯主義」與「恐怖主義」之界定範圍,乃依據現今社會之共同觀感界定之。
第三十九條
柳克斯大廈管理辦法:
(一)本條文乃基於維護大廈內之秩序、和諧與安寧而立;
(二)意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權利、破壞和諧環境,並著手實行者,依本條文可處以警告、禁言與驅離;
(三)本條文所謂「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權利、破壞和諧環境」之界定範圍,乃依據現今社會之共同觀感界定之。
第四十條
延宕案件之解決辦法:
(一)本條文所謂之「延宕案件」,係指「尚無法經國際仲裁院正式開庭審理、屢次經調節委員會調解無效、已遭淡忘或難以繼續審理之案件,而其延宕時長已超過一年以上者」;
(二)本條文所謂之「延宕時長」,係指「自該案件之申請獲受理當日至現今所延宕之總時長」;
(三)對於上述之延宕案件,可於經三名國際法官之內部討論後,共同決定是否結案。
第四十一條
區域活躍度不佳之解決辦法:
(一)本條文所謂之「活躍度」,係指某一區域之參訪者、人民、領導者間之發言、互動、參與事務之頻率高低;
(二)本條文所謂之「活躍度不佳」,係指某一區域之活躍度長期維持低落,而毫無發展之情況;
(三)若已知悉汝所管轄之區域因自身事務日趨繁忙抑或其餘因素,而無力持續治理國家、得續以該區域正式代表之身份參與本組織世界代表大會者,可自行申請由他人暫任該區域於網社聯內之代表,與該區域領導者之身份;待有能力回歸之時,可無條件恢復其於申請前之身份;
(四)本組織任一成員國家之代表,若連續二次以上未參與世界代表大會之決策,而無特殊理由者,經世界代表大會決議後,可撤去該政權於本組織之席位。
第四十二條
節假日:
(一)元旦(一月一日);
(二)先烈紀念日(三月十二日);
(三)勞動節(五月一日);
(四)網社聯成立紀念日(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