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網絡國家社會主義聯盟(網社聯)
第一條
網路國家社會主義聯盟,為一由實施社會主義制度之網路國家組成之政府間國際組織。
第二條
網路國家社會主義聯盟之宗旨為:
(一)促成全世界社會主義國家團結,以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
(二)令信奉不同社會主義思想之不同個體,能友善交流;
(三)不分種族與性別,增進並激勵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消除社會主義國家與非社會主義國家間之隔閡;
(五)構成一協調各國行動之聯盟,以達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三條
為實現第二條所述各宗旨,本組織及其成員國應遵行下列原則:
(一)本組織係基於各成員國主權平等之原則;
(二)各成員國應履行其依本憲章所擔負之義務,以保證全體成員國因加入本組織而發生之權益;
(三)各成員國應以和平方式解決其國際爭端,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侵害任何成員國之主權與領土完整;
(四)各成員國對於網路國家社會主義聯盟依本憲章規定而採取之行動,應盡力協助。
第四條
(一)凡已實施社會主義制度之網路國家,及尚未實施社會主義制度,但有意實施社會主義制度之網路國家,接受本憲章所載之義務,經本組織認為確能並願意履行該項義務者,得為網路國家社會主義聯盟成員國;
(二)準許上述國家為網路國家社會主義聯盟成員國,將由世界代表大會以決議行之。
第五條
網路國家社會主義聯盟之成員國中,有屢次違犯本憲章所載之原則或條文者,經各成員國之一之提議,得將其由本組織除名。由世界代表大會以決議行之。
第三章 架構
第六條
茲設網路國家社會主義聯盟之主要機關如下:世界代表大會及執行委員會。
網路國家社會主義聯盟得依本憲章,設立認為必需之輔助機關。
第四章 世界代表大會
第七條
世界代表大會,由網路國家社會主義聯盟全體成員國組織之。
第八條
每一成員國在世界代表大會之代表,不得超過三人。
第九條
世界代表大會得討論本憲章範圍內之任何問題或事項,或關於本憲章所規定任何機關之職權。
第十條
(一)世界代表大會得促成全世界社會主義國家團結;
(二)世界代表大會得考慮關於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合作之普通原則;
(三)世界代表大會得討論網路國家社會主義聯盟任何成員國,依有關規定向世界代表大會所提關於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任何問題;
(四)世界代表大會得促進政治上之國際合作,並提倡國際法之逐漸發展與編纂;
(五)世界代表大會得促進經濟、社會、文化、教育及衛生各部門之國際合作,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助成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實現;
(六)本條所載之世界代表大會權力並不限制第九條之概括範圍。
第十一條
(一)世界代表大會之每一成員國,應有一個投票權;
(二)世界代表大會大會對於各項議題之決議,應以投票之會員國過半數決定之。
第十二條
世界代表大會以非固定時間之方式召開大會,由執行委員會主席經執行委員會,或網路國家社會主義聯盟任何成員國之請求召集之。
第十三條
(一)世界代表大會應自行訂定其議事規則;
(二)世界代表大會每隔一年,應選出世界代表大會之主席。
第十四條
(一)執行委員會以網路國家社會主義聯盟三成員國組織之。世界代表大會應選舉網路國家社會主義聯盟三成員國為執行委員會員。執行委員會應選舉一人為執行委員會主席,任期定為一年。執行委員會主席為本組織之行政首長;
(二)執行委員會員任期定為一年。任滿之執行委員會員得即行連選。
第十五條
(一)為確保網路國家社會主義聯盟得有效運作,各成員國將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責任,授予執行委員會,並同意執行委員會於履行此項責任下之職務時,即係代表各成員國;
(二)執行委員會於履行此項職務時,應遵照網路國家社會主義聯盟之宗旨及原則。
第十六條
全體成員國同意依憲章之規定接受並履行執行委員會之決議。
第十七條
(一)執行委員會每一執行委員會員應有一個投票權;
(二)執行委員會對於一切事項之決議,應以三執行委員會員之同意票表決之。
第十八條
執行委員會應於需要時舉行會議。
第十九條
執行委員會得設立其認為於行使職務所必需之輔助機關。
第二十條
執行委員會應自行訂定其議事規則,包括其推選執行委員會主席之方法。
第二十一條
任何爭端之當事國,於爭端之繼續存在足以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之維持時,應盡先以和平方法求得解決。
第二十二條
執行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得調查任何爭端或可能引起國際磨擦或惹起爭端之任何情勢,以斷定該爭端或情勢之繼續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之維持。
第二十三條
網路國家社會主義聯盟任何成員國,得將屬於第二十一條所指之性質之任何爭端或情勢,提請執行委員會或世界代表大會注意。
第二十四條
屬於第二十一條所指之性質之爭端,當事人如未能依該條所示方法解決時,應將該爭端提交世界代表大會。世界代表大會如認為該項爭端之繼續存在,在事實上足以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之維持時,應決定是否應採取行動,或建議其所認為適當之解決條件。
第二十五條
執行委員會應斷定任何和平之威脅、和平之破壞或侵略行為之是否存在,並應作成建議或抉擇,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
第二十六條
為造成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和平友好關係,網路國家社會主義聯盟應促進:
(一)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業,及經濟與社會進展;
(二)國際間經濟、社會、衛生及相關問題之解決;
(三)國際間文化及教育合作;
(四)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與遵守,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
第二十七條
各成員國得採取共同及個別行動與本組織合作,以達成第二十六條所載之宗旨。
第二十八條
履行本章所載本組織職務之責任,屬於世界代表大會。
第八章 雜項
第二十九條
本憲章發生效力後,網路國家社會主義聯盟任何成員國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及國際協定,應在執行委員會登記,並由執行委員會公布之。
第三十條
對於任何法律問題,得請執行委員會發表諮詢意見。
第三十一條
網路國家社會主義聯盟成員國於本憲章下之義務,與其依任何其他國際協定所負之義務有衝突時,其於本憲章下之義務應居優先。
第三十二條
本組織於每一成員國之領土內,應享有於執行其職務及達成其宗旨所必需之法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三條
(一)本組織於每一成員國之領土內,應享有於達成其宗旨所必需之特權及豁免;
(二)網路國家社會主義聯盟成員國之代表及本組織之職員,亦應同樣享有於其獨立行使關於本組織之職務所必需之特權及豁免。
第三十四條
本憲章及其他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第三十五條
本組織之總部位於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大京直轄市柳克斯大廈八三一號。
第三十六條
本憲章之修正案,經世界代表大會成員國五分之三表決,對於網路國家社會主義聯盟全體成員國發生效力。
第三十七條
過渡時期係指本憲章甫制定,部分條文尚未完全實施之時期。
第三十八條
於過渡時期發生之各項問題,一律由世界代表大會解決之。
部分尚未解決之問題,暫依《國際共和憲章第二版》及《國際共和憲章施行法》之辦法維持現狀,直至問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