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獨立國協/獨立微協/獨協)
備註: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已解散。
(一)成員國,係指會員國及觀察員國;
(二)提案,係指於大會召開前呈遞至「成員國提案區」。之議案;
(三)動議,係指於大會宣佈召開後由會員國代表於會議舉行地以口頭形式提出之議案,不論其是否附具書面形式。
第一條 大會主席
大會主席由出席會員國代表選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條 語文
代表發言時,可用繁體中文或英語。
第三條 主持會議
一、大會主席如出席大會會議,並認為能執行主席職務,須主持大會會議;
二、如大會主席缺席大會會議,或認為不能執行主席職務,該會議由大會主席指定之會員國代表主持;
三、如大會主席缺席大會會議,或認為不能執行主席職務,且沒有指定主持者,則為由出席會議的代表互選的一名代表主持。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指者,在其主持的會議中,享有任何法例列明之大會主席的職權。
第四條 舉行常務會議
常務會議應於每兩周舉行一次。
第五條 常務會議地點
常務會議應在組織Discord伺服器中之大會廳中舉行,但可根據大會的決議在其他地點舉行。
第六條 通知成員國舉行常務會議
秘書長應在常務會議開始四十八小時前通知成員國。
第七條 暫停會議
大會主席可隨時將會議暫停,或宣布休會待續。
第八條 緊急會議
一、緊急會議,根據半數以上會員國之聯署,或應理事會之要求,由大會主席即時召集之。
二、當大會主席認為不能執行主席職務,該會議由大會主席指定之會員國代表主持。
三、如大會主席缺席大會會議,或認為不能執行主席職務,且沒有指定主持者,則為由出席會議的代表互選的一名會員國代表主持。
第九條 通知成員國舉行緊急會議
秘書長應理事會之要求召開緊急會議時,應於緊急會議召開前十二小時通知成員國。
第十條 法定人數
任何會議之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會員國代表的三分之一,包括大會主席在內。
如出席會議的議員不足法定人數,而有人向大會主席提出規程問題點算法定人數,大會主席即須指示傳召代表到場。如十五分鐘後仍不足法定人數,大會主席即宣布休會待續。
大會主席可召開會議,以完成在任何一天因會議不足法定人數而休會待續的會議。
第十一條 編排事項
每次會議的事項須依照以下次序處理:
(一)入協案;
(二)升格案;
(三)代表動議。
第十二條 議程
一、常務會議的議程由大會主席決定,並在會議前二十四小時通知成員國。
二、緊急會議的議程應限於要求該會議提交審議時的項目。
第十三條 提案
一、任何會員國之提案,應於會議召開三十六小時前以書面形式呈遞至「成員國提案區」。
二、觀察國不得提案。
三、任何修正動議必須作出預告。
四、前項所指之預告,應於會議召開前於大會堂内向大會主席提出;未有預告之修正動議係屬臨時修正動議,應於五位會員國代表附議後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 審議議案
一、大會主席宣佈簽到時段完畢後,隨即開始討論及審理議案事項。
二、大會主席宣佈開始自由發言時間後,成員國代表即可就該議案進行發言。
自由發言環節進行時,非成員國代表者,得向秘書處填寫申請,並經大會同意,得於其申請之當次大會內參與討論。
三、自由發言時間不應少於十分鐘。
審議入協案時,提交入協案者應在會場外配合與會代表進行詢答。
四、修正動議之優先順序應高於主動議。當有代表提出根據本議事規則第十三條為有效之修正動議時,應停止主動議之自由發言時間,並立即就修正動議審議,至修正動議審議完畢為止。
修正動議之自由發言時間應至少為十分鐘。
第十五條 撤回議案
任何議案在付諸表決前,可隨時由以其名義提交議案的代表撤回。
第十六條 發言內容
發言代表只限對討論中的題目發表意見,而不得提出與該題目無關的事宜。
凡對其他成員國代表使用冒犯性及侮辱性言詞,即屬不合乎規程。
第十七條 大會主席的裁決
大會主席如發覺任何人在辯論中不斷提出無關的事宜,或冗贅煩厭地重提任何論點,於向大會指出該人的行為後,可指示該人不得繼續發言。
如任何人行為極不檢點,大會主席即須命令其立即退席,不得繼續參與該次會議。
第十八條 表決途徑
大會可經以下方式進行表決:
(一)Discord機器人投票;
(二)表情符號表決。
第十九條 議案通過
一、除入協案外之任何議案,獲得出席會議的會員國代表之贊成票多於反對時,方為通過。
二、承上,入協案獲該案總投票數三分之一或以上之同意票,方為通過。
三、棄權票不計入總票數。
四、任何議案,如不獲通過,方為否決。
第二十條 決議文編號
議案表決通過後,即形成決議文,並由秘書處專責纂訂編號。
第二十一條 中斷表決
大會主席宣布開始表決,除有關的該次表決之程序性問題外,表決不得中斷。
第二十二條 修正動議
任何議案之修正動議,其執行次序應優先於主動議。修正動議如獲通過,即繼續審議主動議。
第二十三條 在會議中動議
休會動議,以簡單多數決表決之,如獲通過,大會主席應宣布休會待續。
結束發言動議,應具七名會員國代表附議通過,大會主席應立即中止討論該議案。
臨時修正動議,應具五名會員國代表附議,大會主席應立即中止討論原議案或修正動議,並立即討論臨時修正動議。
第二十四條 簽到
開議前應簽到,不足法定人數者,不予開會。
第二十五條 簽到程序
大會主席於簽到時得依以下程序點名:
(一)點名成員國代表,被點名者回覆「出席」時視為出席、未回覆者視為缺席;
(二)Discord機器人。
第二十六條 未簽到者
成員國於簽到時連續缺席三次大會者,在第四次大會時應提出針對該成員國降格動議。
第二十七條 個人權益問題
當代表個人權益在會議中遭受侵害或產生不適時,可以向大會主席提出個人權益問題並要求改善。此問題須待當前代表發言結束後提出,僅有在代表發言音量過 小或過大時,得中斷其發言。
第二十八條 會議程序問題
當代表認為會議進行不符合既定的規則程序時,可提出會議程序問題。會議主席應立即作出裁決。
第二十九條 議事規則問題
當代表對於議事規則之內容有所疑問時,可以提出議事規則問題以詢問主席。此問題不得中斷當前代表,須待其發言結束後提出。
第三十條 修正及解釋
本議事規則可就修正案提出後,由會員國表決通過後修正,或要求秘書處加以解釋。
第三十一條 取代原規則
本議事規則通過後,下一次會議以降取代原大會議事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