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名稱: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國籍法
法律效力位階:普通法
沿革:
2023年11月28日 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現狀:施行中
第一條
為規定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我國是一個多民族國家,任何人均有取得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國籍的權利。
第三條
我國承認雙重國籍。
第四條
本人出生在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境內,即擁有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國籍。
第五條
外國人願意遵守我國憲法和法律,並具備下列條件的,可申請加入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國籍:
(一)定居在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境內超過十五天的;
(二)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的;
(三)在外國無擔任官職的。
第六條
外國人對我國做出重大貢獻,即使沒有具備本法第五條規定之條件的,也可以申請加入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國籍。
第七條
申請加入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國籍,由外交部屬下的移民局審批。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駐外使館也可以受理入籍申請。
被批准加入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國籍的,即具有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國籍。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喪失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國籍:
(一)被永久停權的自然人,但因被最高法院判處緩刑而被減刑至停權1年的人不在此限;
(二)自願申請退出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國籍的;
(三)在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境內每年居住不足三十日的;
(四在外國擔任官員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符合本法第八條規定之內容的,不得喪失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國籍:
(一)我國官員、國家工作人員、軍人。
第十條
喪失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國籍後,再次申請加入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國籍的,應當恢復其國籍。
被判處永久停權的人,永久不得恢復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國籍。
第十一條
本法所指超過、不足,包含本數。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