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名稱: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國家選舉法
法律效力位階:基本法
沿革:
2024年6月7日 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現狀:施行中
第一條
為了建設民主、法治社會,確保人民當家作主,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所有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被依法削奪政治權利的人和精神病人除外。
精神病人應當由專業機構確定之。
第三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的一切選舉,分別在每年6月第三週星期六,以及每年12月第三週星期六舉行。
選舉日應當全國休假,方便公民參與選舉。
第四條
選舉委員會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的選舉、卡特蘭民主共和國主席的選舉、法院及檢察院的選舉,以及監察院的選舉。
第五條
選舉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選舉日期;
(二)確定和公佈選民名單和候選人名單;
(三)主持投票選舉;
(四)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公佈當選代表名單;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公佈選舉信息。
第六條
選舉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各政黨代表一人,
法人代表若干人,
無黨籍人士若干人。
選舉委員會自行制定相關規則,並詳細規定其具體的產生方式。
第七條
監察院行使對選舉委員會的監察職權。
第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全國各地所有享有選舉權的公民選舉產生。
第九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不超過十人。
第十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公民,都是選民,有獨立參選的權利,也有被提名為候選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
欲想成為候選人的公民,其應當自行向選舉委員會提交參選申請。選舉委員會對於任何形式的參選申請,應當受理並將其列入候選人名單,但是被依法削奪政治權利的人和精神病人除外。
參選申請的申請截止日為選舉前3日。
第十二條
公民參選,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外國國家、組織、個人提供的與選舉有關任何形式的資助。
違反前款規定,不列入候選人名單;已經列入候選人名單的,從候選人名單中除名;已經當選的,由監察院依法彈劾。
第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應當遵循普通原則、直接原則、平等原則以及無記名原則。
第十四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一律採用波達計數法。
選舉的具體方式,由選舉委員會詳細規定。
第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時應當設有秘密投票處。
選民如果有特殊情況不能投票的,可以委託其信任的人代為投票。
第十六條
每次投票所投的票數,多於投票人數的無效,等於或少於投票人數的有效。
第十七條
選票有不符合選舉委員會具體規定的,一律無效。
第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全國有多於2/3的選民參與投票的,選舉有效。
第十九條
選舉結果應有選舉委員會根據本法及其詳細規定確定是否有效,並予以宣佈。
第二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的選舉,應當在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進行。
第二十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的選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產生。
所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都有參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的選舉中得票數最多的人擔任。
第二十三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主席的選舉、法院及檢察院的選舉、監察院的選舉,也適用本節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以金錢或其他財物賄賂選民的;
(二)以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妨害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三)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其他違法行為的;
(四)對於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
以本條第一項所列之方式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第二十五條
選舉機關、監察院發現有破壞選舉的行為或收到對破壞選舉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及時移送有關機關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按照本法,自行制定選舉實施細則,報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十七條
本法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