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更加確定對「辱包TV」和偽「溜肆共和國」的態度、立場和戰略,確保國家安全不受威脅,確保全國人民生活在穩定的環境,根據憲法和外交關係法,制定本決定。
第二條
「辱包TV」是逃亡海外之香港反共人士易碎君建立的私人群組,其完全沒有微國家之性質,故不得以對待微國家的方式對待「辱包TV」。
偽「溜肆共和國」其宣稱自己是微國,而實質上也是「辱包TV」某成員建立的,以推翻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偽政權,故當然適用《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外交關係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
第三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處理對「辱包TV」之爭端,必須本著平等的原則解決之,絕對不可以輕舉妄動,應當保持克制。
依照前款規定,卡特蘭民主共和國的武裝力量應當加緊備戰,隨時應對來自某政權之襲擊。
第四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處理對偽「溜肆共和國」之爭端,應當採取強硬手段,將偽政權匪首緝拿歸案。
司法機關不追究其餘人士的刑事責任。
偽「溜肆共和國」的事務是卡特蘭民主共和國的內政,外國政府不得干涉。
第五條
國家採取措施,防止「辱包TV」和偽「溜肆共和國」的間諜滲透。
第六條
本決定沒有規定之事項,適用《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外交關係法》之規定。
第七條
國家在必要的情況下,限制來自「辱包TV」的相關人員進入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境內,對其實施嚴格的背景審查。
第八條
國家把偽「溜肆共和國」的匪首,依照《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將其納入制裁名單
第九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遵照「人不犯我,我不犯人」的原則,不主動攻擊「辱包TV」和偽「溜肆共和國」。
第十條
若偽「溜肆共和國」對我國展開任何形式的襲擊或恐怖主義活動,卡特蘭人民革命軍及其他武裝力量必須完全佔領、平定、收復偽「溜肆共和國」,並將其納入卡特蘭民主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
第十一條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外交部門應當採取一切措施,阻擋偽「溜肆共和國」與世界的一切聯繫。
第十二條
國家絕不允許任何一個微國與偽「溜肆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亦絕不允許偽「溜肆共和國」加入任何一個國際組織。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駐外代表有義務告知外國政府有關我國政府對偽「溜肆共和國」的態度立場。
第十三條
國家在必要時,策反偽「溜肆共和國」內部的「軍」、「政」等偽「政府機關」,廣招全球人才,以對付偽「溜肆共和國」。
第十四條
本決定具有與其他法律平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本決定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表決後施行,直至我國與「辱包TV」的衝突結束,以及偽「溜肆共和國」徹底滅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