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義務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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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憲法通常被看做是人民與國家之間的契約,憲法在國家法律體系中居於最高的法律地位。憲法的重要意義在於它是權利宣言書,宣示人應有的基本權利和政府的權力範圍。

基本政策

基本政策便是一個國家運作時,對國家公民最基本的定義與決策,範圍十分廣泛,人權、消費、生育等,以及工作時所保障的最低薪資,也屬於基本政策的一部分。

制憲國民大會

制憲國民大會是為了完成制訂《中華民國憲法》而召開的會議,該會議代表由民選的方式產生。制憲國民大會是影響中國近、現代史發展的重大歷史事件,制定憲法之後,所有的法律及命令都要以憲法為依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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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兵役

兵役法地2條:本法所稱兵役,為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替代役。兵役法第3條: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志願役士兵除役年齡不在此限。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稱為接近役齡男子。自民國102年起,民國83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役男,由原本一年的役期,改為接受四個月的軍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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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我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這四種自由,總稱為意見自由,其中言論自由乃現代民主社會的基本支柱,沒有充分的言論自由,就不可能實現民主政治。

居住及遷徙自由:我國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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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考試、擔任公職的權利:人民都有權利參加公開考試,擔任公務人員。

問題討論參考解答

根據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年滿二十歲開始有選舉權,滿二十三歲開始有被選舉權,而依據公民投票法,年滿十八歲者,有公民投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