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氏星案十: 府官命

鄭氏四十星案

案十: 府官命

壬辰 癸卯 癸丑 甲寅 男命

所喜星格: 坐祿向貴 木旺月垣 福官得地 身居國印

所忌星格: 火孛交戰 水泛白羊 田財失躔

命居注受。而臨官天祿加臨。況對宮水助命火。(官星)且身在斗標。日守財帛。豈非名利向上根基。而其所疵者。殺到三宮。(土為刃雄的。)孛隨火後。木不靜於風。水失經於胃。未免好處有所折磨也。合諸宮總而論之。三宮為序。日月為親。水為妻。月為子。蓋以日月分明。父母祖父俱全。三宮殺重。長兄次兄暨弟俱喪。姻亦年低。金命者乃可延年。子固雙貴。非鼠屬不免首傷。其間月起高日。母必長父兩三載。又雖火配土。則可保其將來也。論限。初限惟依上人為福。十三四見元金。寒熱之虞。時復有之。至十九二十娶妻妾後。間一年生男。去歲限入牛金。命火剋金。而金又剋對宮之炁。力甚乏矣。雖是有微名。未中高選。今歲於轉接之間。又卻一步。出牛金念八九歲。交過斗木度。賴水有相生之意。正青雲得意時也。於此限中。則亦何妨展驥。但土木三方。而木撓於巽。土有嫌疑於酉。非內外服制。(孤寡拱。)則家口不寧。猶恐足將進而趑趄。三十六入寅限。驛馬加臨官。步步高舉。此數年間。自縣升州。自州升府。則不能安矣。又必於雜流中。反覆三載。然後為順也。於中三十七及四十週天。進損人口。此後復有善喜之耗。興木土。預脩禳。見成外尚有創新氣宇。四十九履尾火。火恕於亢。大數不過五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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